自理報檢單位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自理報檢單位[1]
自理報檢單位是指經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註冊登記並取得報檢單位代碼的外貿企業依法白行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境內企業。
自理報檢單位的範圍[2]
目前我國的自理報檢單位主要包括: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內企業;
(3)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
(4)出口貨物運輸包裝及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生產企業;
(6)國外(境外)企業、商社駐中國代表機構;
(7)進出境動物隔離飼養和植物繁殖生產單位;
(9)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裝載容器、包裝物、交通運輸工具等進行藥劑熏蒸和消毒服務的單位;
(10)從事集裝箱的儲存場地和中轉場(庫)、清洗、衛生除害處理、報檢的單位;
(11)有進出境交換業務的科研單位;
(12)其他報檢單位。
自理報檢單位的設立、變更、終止[2]
(一)自理報檢單位的設立(備案登記)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從事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工作的自理報檢單位在首次報檢時須先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取得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號,方可辦理相關檢驗檢疫報檢手續。
1.網上申請
申請單位一律在網上申請(包括已備案登記單位的更改申請、備案年審申請、備案登記終止申請)。
2.現場確認
自理報檢單位實施屬地管理的原則。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的申請人應向其工商註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供以下資料進行現場確認:
(1)“出入境檢驗檢疫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申請書”;
(2)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3)加蓋企業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4)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資格證書”或“批准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同時交驗原件;
(5)加蓋企業公章的“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同時交驗原件;
(6)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3.受理及審核發證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現場確認後,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符合備案要求的,檢驗檢疫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出入境檢驗檢疫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書”。“出入境檢驗檢疫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後,自理報檢單位應當到原備案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取得該證書的自理報檢單位,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各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本單位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業務,無須異地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二)自理報檢單位信息變更
自理報檢單位在取得備案登記證書後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15天內到原備案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1.信息變更內容:單位名稱、註冊地址、辦公地址、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手機、單位電子郵箱、開戶銀行、銀行賬號等內容;
2.涉及證書內容(公司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同時辦理
備案登記證書的更換;
3.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手續的,檢驗檢疫機構將按有關管理規定作相關處理;
4.信息變更同樣實行網上申請、現場確認的方式。
5.現場確認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1)“報檢單位註冊登記/備案信息更改申請表”;
(2)“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書”複印件(蓋公章),涉及更改證書內容需更換證書的須交還原件;
(3)涉及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等內容更改的,須提供已辦理更改的工商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自理報檢單位終止備案
自理報檢單位在取得備案登記證書後需要終止自理報檢備案的,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終止備案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終止備案手續的,檢驗檢疫機構將按有關管理規定作相關處理;終止備案也實行網上申請、現場確認的方式。
辦理終止備案手續進行現場確認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1)“自理報檢單位終止登記備案申請表”;
(2)“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書”須交還原件;
(3)涉及公司破產清算等原因終止備案的,須提供有關證明。
自理報檢單位的權利[3]
1.根據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辦理出入境貨物、人員、運輸工具、動植物及其產品等與其相關的報檢、申報手續。
2.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報檢,並提供抽樣、檢驗檢疫的各種條件後,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家質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檢驗檢疫期限內完成檢驗檢疫工作,並出具證明文件。如因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入境貨物超過索賠期而喪失索賠權的或出境貨物耽誤裝船結匯的,有權追究當事人責任。
3.對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原檢驗檢疫機構或上級檢驗檢疫機構以至國家質檢部門申請復驗。
4.在保密情況下提供有關商業及運輸單據時,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予以保密。5.自理報檢單位有權對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
自理報檢單位的義務[3]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檢驗檢疫規章,對報檢的真實性負責。
2.自理報檢單位應當按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聘用報檢員,由報檢員憑檢驗檢疫機構核發的“報檢員證”辦理報檢手續。自理報檢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報檢員的管理,並對報檢員的報檢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提供正確、齊全、合法、有效的單證,完整、準確、清楚地填制報檢單,併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
4.自理報檢單位在辦理報檢手續後,應當按要求及時與檢驗檢疫機構聯繫驗貨,協助檢驗檢疫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檢驗檢疫、抽(採)樣及檢驗檢疫處理等事宜,並提供進行抽(採)樣和檢驗檢疫、鑒定等必要的工作條件。
5.自理報檢單位應當對已經檢驗檢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貨物加強批次管理,不得錯發、錯運、漏發致使貨證不符,對入境的法定檢驗檢疫貨物,未經檢驗檢疫或未經檢驗檢疫機構的許可,不得銷售、使用或拆卸、運遞。
6.申請檢驗檢疫、鑒定工作時,應按規定繳納檢驗檢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