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張型公司重組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擴張型公司重組即公司的擴張,通常是指擴大公司經營規模和資產規模的重組行為,包括:購買資產、收購公司、收購股份、合資或聯營組建子公司和公司合併。
擴張型公司重組的主要類別[1]
1、購買資產
購買資產通常指購買房地產、債權、業務部門、生產線、商標等有形或無形的資產。收購資產的特點在於收購方不必承擔與該部分資產有關聯的債務和義務。以多元化發展為目標的擴張通常不採取收購資產而大多採取收購公司的方式來進行,這是因為缺乏有效組織的資產通常並不能為公司帶來新的核心能力。
2、收購公司
收購公司通常是指獲取目標公司全部股權,使其成為全資子公司或者獲取大部分股權處於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的重組行為。購買公司不僅獲得公司的產權與相應的法人財產,同時也是所有因契約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轉讓。因此,通過收購,收購公司不僅可以獲得目標公司擁有的某些專有權利,如專營權、經營特許權等,更能快速地獲得由公司的特有組織資本而產生的核心能力。
3、收購股份
收購股份通常指以獲取參股地位而非目標公司控制權為目的的股權收購行為。收購股份通常是試探性的多元化經營的開始和策略性的投資,或是為了強化與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協作關聯,如參股原材料供應商以求保證原材料供應的及時和價格優惠,參股經銷商以求產品銷售的順暢、貨款回收的及時等等。
4、合資或聯營組建子公司
公司在考慮如何將必要的資源與能力組織在一起從而能在其選擇的產品市場中取得競爭優勢的時候,通常有三種選擇,即內部開發、收購以及合資。對於那些缺少某些特定能力或者資源的公司來說,合資或聯營可以作為合作戰略的最基本手段。它可以將公司與其他具有互補技能和資源的合作伙伴聯繫起來,獲得共同的競爭優勢。
5、公司合併
公司合併是指兩家以上的公司結合成一家公司,原有公司的資產、負債、權利和義務由新設或存續的公司承擔。我國《公司法》界定了兩種形式的合併——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公司合併的目的是實現戰略伙伴之間的一體化,進行資源、技能的互補,從而形成更強、範圍更廣的公司核心能力,提高市場競爭力。同時,公司合併還可以減少同業競爭,擴大市場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