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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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是指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以及為實施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提供專用機械、原輔材料、制假生產技術、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條件、資金、非法證件等違法犯罪活動所進行的工作。
早在19世紀70年代,在歐洲工業革命以後,工業處於 高速發展時期,也是假冒偽劣商品十分猖獗的時期。如在英國,不法商人為了賺錢和迅速致富,不擇手段地追求利潤,出現了在食品里摻雜黏土、茶葉里摻黃荊葉、藥品未經試驗和鑒定就投入市場等等。這些現象迫使英國政府 採取立法、行政、教育等多種手段,用了約20年的時間,才使假冒偽劣商品泛濫的現象得到控制。
打假是一個需要多方面共同參與的綜合工程,應建立一個類似法國或南韓的打假聯合機構,這一機構應建立在各政府職能部門、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警方等各部門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基礎上,做到各部門優勢互補,檢測商品簡便快捷,信息靈通,反應靈敏。為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涉,這一聯合機構最好是在跨地區的基礎上設置,如若幹個省設立一個聯合機構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區域的假冒偽劣案件的懲處。消費者和受害企業的打假成本高昂,缺乏獎勵機制。沒有直接受到假冒偽劣商品危害的廣大社會公眾,因為受“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心態的影響,其參與打假、進行舉報的積極性無法得到有效的激發;對於那些直接受到假冒偽劣商品危害的消費者在打假過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包括時間和精力的投入,以及在打假過程中耗費的交通、通訊、鑒定等費用,常常使單個消費者力不從心,無力承擔。
消費者和受害企業的打假成本高昂,缺乏獎勵機制。沒有直接受到假冒偽劣商品危害的廣大社會公眾,因為受“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心態的影響,其參與打假、進行舉報的積極性無法得到有效的激發;對於那些直接受到假冒偽劣商品危害的消費者在打假過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包括時間和精力的投入,以及在打假過程中耗費的交通、通訊、鑒定等費用,常常使單個消費者力不從心,無力承擔。
1.企業打假畏首畏尾,為了防止客戶群流失考慮很多,包括自身的企業形象、法律解決對自身銷售的影響等等因素。政府職能部門難在企業自身不願擴大影響範圍,很少提出要職能部門介入,沒有企業的申請,他們也處在一個很尷尬的境地。所以他們一般只是鼓勵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目前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立法還不十分完善,特別是涉及到商標和商號問題的條款不是很清晰,這也給工商局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帶來了很大的不便。不健康的消費觀念培育了一批購買和使用“假貨”的潛在和忠實消費者,而正是這些人為制假售假者提供了廣闊的市場。有的認為正品價格太貴,比如名牌服裝,有的則認為有些商品很難買到正品,比如水貨手機,有的甚至認為假冒的商品質量比有的正品還好。加上某些地方的執法部門各自為政、管理部門熟視無睹、政府機構地方保護,更為假商品提供了一個舒適的溫床。
2.社會上給予職業打假人的評價褒貶不一。更多的消費者把他們當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認為他們就是在藉此為己謀利。職業打假人因為有假,他們才有存活的空間。客觀上來講,這些人對於市場的凈化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