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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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所有權取得[1]
所有權的取得是指主體根據一定法律事實獲得某物的所有權,從而在該特定主體與其他人之間發生以該物為客體的所有權法律關係。
所有權的取得的內容[2]
- (1)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是指所有人最初地、不依靠他人的所有權的存在而取得所有權。例如,農民收穫自己合法種植的農作物。由於原始取得是第一次取得所有權,因此也叫做“最初取得”。它有五種主要的方式:
- ①先占
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關於占有的法律性質,通常認為是事實行為。
先占的構成要件包括:
須為無主物;須為動產;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物。所謂以所有的意思,指將占有的動產歸於自己管領、支配的意識。
先占能夠取得動產所有權。
- ②拾得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種法律事實。我國採取羅馬法不取得所有權主義,因而不論經過多長時間,不論拾得人採取何種行為,均不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遺失物應歸還原主,失主不明的收歸國家所有。從這種意義上說,拾得遺失物,只是國家取得動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而已。
- ③發現埋藏物
《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受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表揚或獎勵。所以在我國,發現埋藏物也只是國家取得動產所有權的一種形式。
- ④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不法將該動產讓與買受人後,如果買受人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即取得該動產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善意取得制度需具備以下要件:
A.標的物須為可以流通的動產。善意取得的財產必須是可以依法流通的財產。
B.讓與人為無權處分的動產占有人。這是善意取得制度發生的前提。這裡所謂的占有,不以對物直接占有為必要,只要讓與人對動產有現實的管領力即可。同時讓與人須無權處分該占有物,否則也不能發生善意取得。
C.受讓人須通過交換而取得動產。受讓人取得該動產必須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具有交易性質的行為而實現。如果通過繼承、遺贈而取得財產占有,則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D.受讓人取得財產時的主觀方面須為善意。受讓人善意,指不知讓與人沒有讓與該動產的權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即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具備時產生的法律後果。即善意取得發生物權關係與債權關係的變動:
A.讓與人向受讓人交付財產,從受讓人實際占有該財產時起,受讓人成為該財產的合法所有人,其所有權的取得具有法定性、終局性、確定性。而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則歸於消滅。
B.原所有人與讓與人之間發生債權關係。由於讓與人無權處分他人動產,因而其轉讓動產的行為非法。原所有人受有損害時,可以選擇以下權利:
第一,原所有人與讓與人之間如果有債權關係,如租賃關係、保管關係,則其可以依債務不履行制度,向讓與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讓與人處分原所有人的動產為無權處分,構成侵權行為,原所有人可以依照侵權行為制度,向讓與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讓與人有償處分原所有人動產,所獲得的非法利益為不當得利,原所有人可以依照不當得利制度向讓與人請求返還。
- ⑤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相結合,從而形成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複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經濟上不合理,則法律規定由一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或者共有合成物。因此,添附為動產所有權取得的原因。
添附有附合、混合、加工三種類型:
A.附合。附合分為動產附合與不動產附合。動產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結合,非經毀損不能分離或者分離的費用太高時,發生的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
B.混合。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合成為一物,不能識別或者識別費用太高,從而發生所有權的變動的法律事實。混合的構成要件為:第一,須為動產和劫產的混合。第二,須動產所有人不同。第三,須不能識別或費用太高。混合的物權效果,原則上各動產所有人按照混合時的價值共有混合物;但是混合後的動產中有可以視為主物的,該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權,如咖啡與糖混合,咖啡可視為主物,由咖啡所有人取得所有權。
C.加工。加工指就他人動產加以製作或改造,做成新物,從而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
- (2)所有權的繼受取得
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過法律行為或法律事件,從原所有人取得所有權。包括因買賣、贈與、互易、繼承遺產、受遺贈等取得所有權。
凡是因買賣、贈與等法律行為繼受取得的,必須具備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凡是因繼承遺產、受遺贈等取得所有權的,必須符合繼承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