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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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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快速折旧法)

加速折舊法(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method)

目錄

什麼是加速折舊法

  加速折舊法又稱快速折舊法,是指與通常使用的、基於預計可使用年限的直線折舊法相比,能更快地攤銷應折舊金額的任何一種折舊方法。加速折舊法的依據是效用遞減,即固定資產的效用隨著其使用壽命的縮短而逐漸降低,因此,當固定資產處於較新狀態時,效用高,產出也高,而維修費用較低,所取得的現金流量較大;當固定資產處於較舊狀態時,效用低,產出也小,而維修費用較高,所取得的現金流量較小,這樣,按照配比原則的要求,折舊費用應當呈遞減的趨勢。

  加速折舊法使折舊費用呈遞減的動態,則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便呈遞增的狀態。與直接法相比,所得稅的現值總和就更低,這實質上可以使企業獲得一筆無息貸款。從這個意義上講,折舊是國家的一項巨集觀經濟政策,可用於鼓勵某一行業的發展或刺激投資。美國政府就曾對稅法中的折舊方法作過多次調整,1952年為鼓勵電子等新興工業發展和傳統工業的技術改造稅法允許採用加速折舊方法。1962肯尼迪政府為復興經濟實施“直接計劃”,將折舊縮短30-40%。1971年為配合尼克鬆政府的“新經濟政策”,制定三種使用年限不同的加速折舊方法。1981年里根政府制定《經濟復興稅法》,實行資本成本回收制度(CCRS)。

  (1)年數總和法sum-of-the-years’-digits):以呈遞減狀態的年數分數對成本進行分配的方法。

  (2)定率遞減法declining balance method):以固定比率和遞減的折舊基礎對成本進行分配的方法。

  折舊費用的大小取決於所估計的殘值,如果殘值估計為零,則折舊率為100%,固定資產成本一次計入當期費用。為限制過高的折舊率,美國稅法規定,定率遞減法的最高限為直接法的兩倍,故稱雙倍餘額遞減法double declining balance method)。

  在定率遞減法下,折舊是按照固定資產賬面成本來計算,而不是折舊基礎(原始成本-殘值),殘值不是在計提折舊時事先扣除,而是在最後一年確定的,表現為最後一年的折餘價值。由於定率遞減法的計算誤差,特別是雙倍餘額遞減法中折舊率的人為因素,最後一年的折餘價值很可能高於或低於估計的殘值,這樣,殘值可以通過“折舊費用=折餘價值-估計殘值”來確定。如果誤差太大,很可能使最後一年的折舊費用過高或過低而與以前的折舊費用產生重大差異,與整個減趨勢不相稱,不符合固定資產折舊“系統而合理”的基本要求,若出現這種情況,通常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的最後二年採用直接法。

  (3)直線法加速折舊法:不同的折舊方法會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產生不同的影響。在直接線法下,每年的折舊費用為一個固定不變的金額,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每年以定額減少,在加速折舊法下,折舊費用和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均呈遞減狀態,下圖可以表示不同折舊方法所表現出來的不同的固定資產賬麵價值及折舊費。

  可見,如果折舊方法不當,將會對每年的收益產生相反的作用。

  從會計報表的角度出發,選擇折舊方法應當考慮維修保養成本和價格變動兩個因素。考慮維修保養成本可以使固定資產總成本與其所產生的收入相配比。如果每年的維修保養成本相同,而且每年的成本、總成本、折舊費用、維修成本、年經濟利益也相同,那麼,通過直線法和相同的維修保養成本就可以得到每年相同的總成本;如果維修保養成本遞增,那麼,遞減的折舊費用和遞增的維修保養成本也同樣可以得到每年相同的總成本。

  此外,在選擇折舊方法時,還應當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即是否以不變貨幣計量未來實現的收益.

加速折舊法的理論依據和適用方法[1]

  加速折舊法是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以遞減狀態分配其成本的方法。從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看,固定資產的效能隨著其使用壽命的減少而逐步降低。當固定資產處於較新狀態時,效能高,實際使用時間長,操作效率高,產品質量好,而維修費用低,所取得現金流量較大,可為企業提供較多的效益;而固定資產處於較舊狀態時,效能低,隨著維修次數的增加,操作效率和產品質量都會降低,所取得現金流量較少,不斷上升的成本降低了企業的收益能力。因此,為使折舊的提取多少與固定資產的運營規律一致,按照配比原則的要求,應在固定資產使用初期提取較多折舊,在使用後期提取較少折舊,折舊費用呈遞減趨勢,有利於固定資產價值儘快得到補償。而直線法計提折舊額在每個會計期間都相等,導致資產的磨損費用補償不足,企業技術裝備落後,產出低,成本高,面臨實物更新困難的嚴峻現實。

實行加速折舊法的意義[1]

  1、有利於加快技術設備更新

  由於科學技術進步,更加完善、效率更高的機器設備不斷投放市場,使原有技術相對落後的機器設備的繼續使用成為不經濟,因而引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縮短,甚至提前報廢而形成無形損耗。因存在這種無形損耗,原有設備雖然可繼續使用,但不能滿足提高產量和質量以及增加產品品種的要求,並且影響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成本降低。如果繼續使用,就會給企業和社會財富造成實際損失。因此,以補償無形損耗為主的加速折舊法的應用更具有現實性。由於加速折舊法鼓勵企業儘早回收投資,採用新技術,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所以,加速折舊法實行的根本原因是市場競爭的要求。採用加速折舊法,可使企業儘早收回投資,更新固定資產,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產品質量,從而提高企業在行業內部的競爭能力。這就勢必淘汰那些勞動生產率低下,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

  2、有利於防範物價變動風險,減少固定資產投資貨幣時間價值損失當前企業所處經濟環境複雜多變,物價變動和通貨膨脹現象客觀存在。加速折舊法考慮了貨幣時間價值,而直線法未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加速折舊法把固定資產全部初始投資按利息率分配於各會計期間,而一般情況下利息率是由貨幣時間價值率與通貨膨脹率兩個部分組成,因此,加速折舊法是考慮了貨幣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率雙重因素的折舊計算方法。在物價變動特別是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條件下,實行加速折舊法可以提前收回大部分投資,減少因物價上漲而發生的貨幣時間價值損失,實現固定資產價值補償與實物補償的統一,符合會計核算謹慎性原則要求。

  3、有利於提高自我發展能力無論採用何種方法計提折舊,從固定資產全部使用期間來看折舊總額不變,但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企業會產生不同的稅收影響。在比例稅率情況下,企業採用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後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增強企業發展後勁,但應納企業所得稅總額保持不變。與直線法相比,企業所得稅現值總和就更低,實質上使企業獲得一筆無息貸款,有利於緩解企業資金緊張的壓力。從長遠角度看,加速折舊法不會降低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總額,企業通過迅速對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而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盈利水平,從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實務中我國稅法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範圍作了限定,例如規定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製造企業、化工和醫葯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允許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申報納稅時應將採用的加速折舊方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這就避免了某些企業不顧自身條件實行加速折舊法而引起當期繳納企業所得稅大幅減少,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波動的現象發生。

關於加速折舊法折舊計提基數的換位思考[2]

  目前我們通常認為年數總和法下折舊的計提基數為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而雙倍餘額遞減法下折舊的計提基數為固定資產各年年初的賬面凈值(折餘價值)。因此這兩種加速折舊方法計算折舊原理各不相同,不易理解和比較,並且計算起來比較繁瑣。其實我們可試著將雙倍運輸遞減法下折舊的計算換個方位思考,由此得出其折舊計提基數不同的結果。為方便說明,先將雙倍餘額遞減法下的相關函數做如下假設:

  1.假設固定資產預計的使用年限為n,雙倍的年限平均法年折舊率假設為T=\frac{2}{n}

  2.假設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為V,i表示各使用年限,第i年目前我們通常認為年數總和法下折舊的計提基數為原年初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折餘價值)假設為Ai,價減去預計凈殘值,而雙倍餘額遞減法下折舊的計提基數

  3.假設第i年實際年折舊率為Ti,年折舊金額假設為Pi

  根據前述假設及目前雙倍餘額遞減法下折舊的計算公式,我們可知:

  A_1=V-V \times T=V \times (1-T)^1, A_2=V \times (1-T)^2, A_3=V \times (1-T)^3

  由此我們可以歸納出 A_i=V \times (1-T)^{i},由於0<T<l,很明顯折餘價值是一個等比遞減數列。

  根據雙倍餘額遞減法下年折舊額的計算公式,第i年(最後兩年除外)的折舊金額P_i=A_i \times T = V \times (1-T)^{i-1} \times T,我們可以將此式變形為P_i=V \times [(1-T)^{i-1} \times T]=V \times T_i 由此我們可以推導出雙倍餘額遞減法下T=\frac{2}{n}只是名義年折舊率,Ti才是實際的年折舊率,將其展開得到T_i=\frac{2}{n} \times (1-\frac{2}{n})^{i-1},實際年折舊率為等比遞減數列。因此我們可以換個角度理解雙倍餘額遞減法下各年折舊額的計算,將其理解為以固定資產的原價乘以—個等比遞減的年折舊率,折舊的計提基數為原價。換位思考後充分反映了加速計提折舊的關鍵是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期內找到遞減的年折舊率,並且我們按照上述年實際折舊率計算年折舊額後,最後兩年可以不必再將折舊方法變更為年限平均法,只需將最後一年的年折舊額倒擠求出就可。當然為了與加速折舊法下的年數總和法折舊計提基數保持—致,我們也可以將折舊計提基數改為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

  下麵通過—個例題將上述思路進行說明:

  例l:甲公司的一臺機器設備原價為80000元,預計使用壽命為5年,預計凈殘值率為4%,假設甲公司沒有對該機器設備計提減值準備,按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求各年折舊額。

  解:先根據T_i=\frac{2}{n} \times (1-\frac{2}{n})^{i-1}求各年實際年折舊率,

  T_1= \frac{2}{5} \times (1-\frac{2}{5})^{1-1}=\frac{2}{5}T_2=\frac{2}{5} \times (1-\frac{2}{5})^{2-1}=\frac{6}{25}, T_3=\frac{2}{5} \times (1-\frac{2}{5})^{3-1}=\frac{54}{625}

  (1)若以原價作為折舊計提基數,各年的折舊額分別為:

  P_l=80000 \times \frac{2}{5}=32000元;P_2=80000 \times \frac{6}{25}=19200元   P_3=80000 \times \frac{18}{125}=11520元;P_4=80000 \times \frac{54}{625}=6912元,P_5=(80000-80000 \times 4% - 32000-19200-11520-6912)=7168元,

  (2)當然我們也可以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作為折舊計提基數,則各年的折舊額為:

  P_1=80000 \times (1-4%) \times \frac{2}{5}=30720元, P_2=80000 \times (1-4%)\times \frac{6}{25}=18432元, P_3=80000 \times (10%)\times \frac{18}{125}=11059.2元,P_4=80000 \times (1-4%)\times \frac{54}{625}=6635.52元, P_5=(80000-80000 \times  4%-30720-18432-11059.2-6635.52)=9953.28

  上述方法下最後一年的年折舊額是倒擠出來的,看上去似乎改變了加速折舊法下折舊額遞減的趨勢,但其實在原方法下最後兩年年折舊額平均攤銷何嘗又沒有改變此趨勢呢?

關於加速折舊法名稱的換位思考[2]

  目前在加速折舊法下有兩種折舊計算方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雙倍餘額遞減法除最後兩年折舊金額相等外,與年數總和法一樣年折舊金額是遞減的。而加速的含義通常理解是越來越快,但其實加速折舊只是對固定資產服務能力衰退的快速補償,其計提的折舊金額是逐期減少的,因此所謂的“加速”名不符實,容易產生歧義。我們大可仿照年限平均法的命名原理將加速折舊法的名稱直接變更為年限遞減法。並且由於年數總和法下年折舊額是一個等差遞減數列,可將其直接更名為等差遞減法,雙倍餘額遞減法下年折舊率為一個等比遞減數列,也可將其直接更名為等比遞減法。這樣命名並沒有改變加速折舊法的本質,但卻不僅可以消除人們對加速折舊的理解歧義,直接揭示該折舊方法的主要特征,並且有利於反映年折舊額與年折舊率的同向變化。更為重要的是它有利於折舊方法的進一步創新,擴大其適用範圍。

關於雙倍餘額遞減法下倍數的換位思考[2]

  有了前述的闡述作鋪墊,我們可以對目前雙倍餘額遞減法下的倍數進行進一步的換位思考:為什麼只是雙倍?能不能是3倍、4倍甚至是5倍或更多倍呢?這在以往雙倍餘額遞減法名稱的限定下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採用了等比遞減法的名稱,我們的回答是肯定的。只是倍數越高,折舊額遞減的速度越快。固定資產價值回收的速度也更快。同樣是前面的那道例題,如果採用3倍等比遞減法,則T_i=\frac{3}{n} \times (1-\frac{3}{n})^{i-1},計算出來前4年的年折舊率分別為;\frac{3}{5},\frac{6}{25}\frac{12}{125},\frac{24}{625}如果以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76800元)作為折舊的計提基數,各年的年折舊額分別為46080元、18432元、7372.8元、2949.12元、1966.08元。而如果採用4倍等比遞減法,則T_i=\frac{4}{n} \times (1-\frac{4}{n})^{i-1},計算出來前4年的年折舊率分別為\frac{4}{5}\frac{4}{25},\frac{4}{125},\frac{4}{625}如果以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76800元)作為折舊的計提基數,各年的年折舊額分別為61440元、12288元、2457.6元、491.52元、122.88元。事實上隨著倍數的增加,為了防止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低於預計凈殘值,最好採用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作為折舊計提基數,並且倍數應低於其預計使用年限。國家對技術進步特別快又需要大力扶持的行業和企業大可以採用類似的稅收優惠政策

加速折舊法實例分析[3]

  假設A公司有某台機器設備,原值60,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殘值為0萬元。下麵分別採用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以年數總和法為例)計算各自的折舊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加以比較。

  (一)計算各自每年的折舊額:

  1.直線法:

每年折舊額=

原值-預計殘值
預計使用年限

=\frac{60000-0}{5}=12,000(萬元)

  2.年數總和法:

  第一年 60000\times\frac{5}{15}=20,000(萬元)

  第二年 60000\times\frac{4}{15}=16,000(萬元)

  第三年 60000\times\frac{3}{15}=12,000(萬元)

  第四年 60000\times\frac{2}{15}=8,000(萬元)

  第五年 60000\times\frac{1}{15}=4,000(萬元)

  (二)將兩種不同方法計得的折舊額和繳納所得稅額的情況作一比較:

年度直線法年數總和法應稅所得額減少(增加)應繳所得稅額減少(增加)累計緩繳稅款
折舊額折舊總額%折舊額折舊總額%
112000202000033800026402640
212000201600027400013203960
312000201200020003960
41200020800013-4000-13202640
5120002040007-8000-26400
合計6000010060000100000

  由上表可看出,即便是加速折舊法下第一、二、三年折舊額所占比重較大,但從整個使用期限來看,其折舊總額不變為60000萬元;再從應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來考察,雖然第一年加速折舊法下折舊額比直線法多(20000-12000)8000萬元,第二年多4000萬元,相應可少繳所得稅2640萬元和1320萬元。但仔細分析,第四年、第五年加速折舊法下計提折舊額低於直線法計提數4000萬元和8000萬元,從而使應納所得稅額增加1320萬元和2640萬元。所以,第一、二年少交的稅額與第四、五年增加的稅額相抵銷。從整個過程來看,應納所得稅總額是不變的。對企業來講,獲得的只不過是緩交,而不是少交或不交稅款。從上例分析可看出企業第二年可無息占用國家資金2640萬元,第三、四年均可無息占用國家資金3960萬元,第五年占用2640萬元,一直到第五年終了後才全部交清。這對折舊額較大的企業來說,無疑是一筆可觀的利益。所以,為使企業有償使用的國家資金及時回籠,《工業企業財務制度》和《商業企業財務制度》對使用加速折舊法的行業、部門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家政策允許的企業增強輸血造血、自我發展的能力,同時,對其他行業的企業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以保證稅款能及時足額入庫。

參考文獻

  1. 1.0 1.1 林聲強.加速折舊法應用問題的探討.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6年5月
  2. 2.0 2.1 2.2 冷琳.關於加速折舊法的換位思考.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9年第09期
  3. 馮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繳納所得稅有影響嗎.20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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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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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2.230.* 在 2009年10月22日 04:04 發表

寫得太透徹了!加速折舊相當於企業的無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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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8.133.* 在 2010年6月24日 13:51 發表

有舉例說明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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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e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6月25日 12:47 發表

113.108.133.* 在 2010年6月24日 13:51 發表

有舉例說明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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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ong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8月30日 23:12 發表

75.62.230.* 在 2009年10月22日 04:04 發表

寫得太透徹了!加速折舊相當於企業的無息貸款!

加速折舊相當於企業的無息貸款!不是很明白能舉例說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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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xi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8月31日 13:41 發表

along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8月30日 23:12 發表

加速折舊相當於企業的無息貸款!不是很明白能舉例說明嗎

添加了新的案例,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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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43.127.* 在 2012年2月13日 16:08 發表

寫得太好了,就是數字錯的太好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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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恨密码记不住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10月15日 17:21 發表

關於加速折舊法名稱的換位思考[2]   其名的實質是:提前加速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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