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工資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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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應付工資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或受其委托的機關,根據工資核算和管理要求,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勞動工資政策及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的檢查與審核。
應付工資審計的目標[1]
(1)計提和支出的記錄是否完整;
(2)計提依據是否合理;
(3)期末餘額是否正確;
(4)應付工資的披露是否適當。
應付工資審計的程式[1]
應付工資審計的幾個重要程式:
(1)獲取或編製應付工資明細表,覆核審計正確,並與報表數、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是否相符。
(2)對本期工資費用的發生情況進行分析性覆核:
其一,檢查各月工資費用的發生額是否有異常波動,若有,則要求被審計單位予以解釋;
其二,將本期工資費用總額與上期進行比較,要求被審計單位解釋其增減變動原因,或取得公司管理當局關於員工工資水平的決議。
(3)檢查工資的計提是否正確,分配方法是否與上期一致,並將應付工資計提數與相關的成本、費用項目核對一致。
(4)如果被審計單位實行工效掛鉤的,應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效益工資發放額的認定證明,並覆核有關合同文件和實際完成的指標,檢查其計提額是否正確。
(5)審查應付工資的披露是否恰當。
應付工資審計的要求[2]
慎重地選擇應付工資的審計切入點,確保應付工資審計目標的實現。具體包括:
1、應付工資計算的正確性審計;
(1)審計計時工資時,查考勤記錄是否齊全真實;病事假是否按規定手續報經領導批准;
(2)審計計件工資時,查計件記錄是否齊全真實;產品完工的質量是否經檢查人員檢查確認;工資結算單是否與計件記錄相符。
(3)查工資結算單中的代扣款項是否正確,有無多扣、少扣或不扣現象。
(4)查工資結算單中的實發工資的計算是否正確。
(1)審計工資總額時,查其計入的各項支出是否符合國家統計局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及《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幹具體規範,即工資總額為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
(2)審計洗理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費補貼時,查其是否計入工資總額中的“津貼和補貼”項目內;
(3)審計誤餐補助時,查其是否計入工資總額並計徵個人所得稅;
(4)審計住房補貼時,查其是否計入成本費用(但不能作為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的計提依據和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基礎)。
3、工資的合法性審計:
(1)審計效益工資時,查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掛鉤方案是否經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准,手續是否合法;批准的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是否認真執行;1999年前掛鉤企業是否以上年工資清算應提取的工資總額為基礎(並考慮調整因素),1999年後(含1999年)掛鉤企業是否以上年國家統計局工資總額年報數為基礎;企業按批准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總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部分是否在所得稅前就扣除;應提未提含量工資應計入工資儲備基金而其是否以“工資結算單”的形式流入“小金庫”。
(2)審計計稅工資時,查發放工資超標準部分是否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為只有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的,才按實際扣除);是否存在縮小工資總額,擴大職工人數達到少交所得稅的目的。
4、工資發放的合理性審計:審計工資發放時,查其是否及時發放工資:工資領取人員是否在領取工資的同時,在工資結算單上簽字以示領取工資;未領取的工資是否進行了會計處理;是否存在著借發工資濫發獎金、福利的現象;是否存在謊報發放工資套取現金行為;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是否專戶存儲。
5、工資分配的客觀性審計:工資分配是否客觀關鍵,體現工資分配時是否符合配比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所以審計工資分配是否以其發生的地點和崗位進行分配。
- ↑ 1.0 1.1 陳漢文.《審計學》[M]第十四章 生產迴圈審計
- ↑ “應付工資”存在的弊端及其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