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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違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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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廣告違法主體

  廣告違法主體是指實施廣告違法行為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

廣告違法主體的種類[1]

  (一)廣告主廣告主

  在進行產品服務的推廣宣傳時,應該將產品的質量、特征、性能等相關內容明確地告訴消費者,並如實地向廣告經營者和發佈者提供全面而真實合法的證明資料。所以,廣告主在廣告活動中起決定作用,在廣告的責任歸屬里,他負有絕對責任

  (二)廣告經營者

  廣告經營者的作用不僅僅是代廣告主設計廣告稿和訂購廣告版面與播放時間,他們既要熟悉廣告業務,又要清楚有關的法律法規。一方面,他們通過調查研究瞭解有關市場情況並掌握廣告主的具體情況和產品特點後,策劃如何準確地把產品、服務的宣傳信息傳達給公眾。另一方面,又要本著對消費者負責、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對廣告主提供的信息進行認真的審查,在一定的尺度內進行藝術加工。就廣告的責任歸屬來說,廣告經營者也是主要責任主體之一。

  (三)廣告發佈者

  廣告發佈者利用其擁有的媒介手段,掌握著廣告的發佈權。廣告一經發佈就可能對整個社會產生影響。因此,廣告發佈者有權對發佈的廣告進行全面的審核,只有在肯定廣告作品無問題的條件下方可發佈廣告。如果只要付費,就來稿照登,作品涉及違法,廣告發佈者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

  社會團體是指除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法人以外的由若幹成員為共同目的而自願結合的社會組織,如消費者協會、戲曲協會等等。目前許多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經常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於是有一些假冒偽劣的商品、服務的經營者便投其所好,騙取推薦,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種現象具有更大的欺騙性。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制止這種現象的蔓延,《廣告法》規定了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推薦的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五)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工作人員

  廣告審查機關依法負有審查特殊商品廣告內容的責任,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審查的工作時應當本著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的精神,秉公執法、嚴格把關,這也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盡的義務。如果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能恪盡職守,在對違法廣告內容的查處中做到“防患於未然”,無疑會給社會和百姓生活製造麻煩,這種行為必須受到懲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是代表國家對廣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行政部門。一方面,廣告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廣告法》可以行使職權,同時也必須行使職權,任何聽任或者放縱違法廣告的行為都意味著失職;另一方面,不允許其享有任何廣告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權,對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也必須追究其責任。

參考文獻

  1. 劉濤.廣播電視節目編排策劃與廣告播放管理辦法實施手冊 3[M].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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