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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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監督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管理職權範圍內,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管理和監督。對觸犯法律或發生經濟紅紛的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以及個人,具有執法性質的監督,這種監督也是屬於部門專業性質的監督。
工商行政監督的主要內容[1]
工商行政監督的主要內容有:
- 1.市場的管理與監督
這種監督的範圍包括爭:社會主義統一市場上各種經濟形式、各種流通渠道、各種經營方式的一切商品購銷活動。監督的任務是:
(1)保護國家政策允許的交易活動和販運活動,疏通流通渠道,支持多種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互相競爭,共同發展;
(2)保護集體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的正當經營活動,使它們充分發揮為生產、為生活服務的積極作用;
(3)維護國家計劃。國家不允許上市的物資,不准在市場出售,不顧國家計劃或不執行合同的鄉鎮企業和個人,不允許在市場上自銷產品;
(4)搞活管好城鄉集市貿易和小商品、舊貨等專業市場;
(5)維護市場秩序,制止短尺少秤,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抬價或變相提價等,不正當的經營活動。
- 2.工商企業登記的管理與監督
工商企業登記的管理與監督是國家對企業給予法律上的認可,並對工商企業開業、歇業、合併、轉業、遷移和生產經營所進行的監督,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主要工作。監督的任務是:(1)審查核准工商企業開辦或開業,頒發籌建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確認企業的法人資格;(2)辦理工商企業的合併、轉業、遷移、歇業和變更登記事項的登記核准手續;(3)辦理中外合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核准手續;(4)確定企業登記的範圍;(5)檢查企業是否按照登記事項從事生產經營,查處企業違反《登記管理條例》的行為等。
- 3.個體工商業的管理與監督
我國的個體工商業是以個人占有生產資料,主要依靠自己勞動,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商品經營或為城鄉居民提供勞務為基礎的一種經濟形式。我國憲法規定,“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首先,對城鄉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執照和實行監督管理;其次,要加強對工商個體戶遵守法規和營業道德的教育,取締無證經營,依法查處違法經營活動。
- 4.經濟合同的管理與監督
經濟合同是社會主義經濟流轉中的重要法律形式,是以法人的經濟業務活動(如採購、推銷、動力供應、承辦、運輸、建築修繕、借款、貸款、技術轉讓等)為內容的契約。目前,我國經濟合同較廣泛使用的有:購銷合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庫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科技協作合同;供電合同等。工商管理部門管理監督經濟合同的職責是:宣傳經濟合同法規;制定管理監督經濟合同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調解仲裁經濟合同糾紛,議定無效經濟合同;查處利用經濟合同的違法行為。
- 5.商標的管理與監督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其職責範圍是:負責申請商標註冊的審查、批准、發給商標註冊證;辦理商標的轉讓、變更、註銷和續展註冊,對商標的異議作出裁定和對撤銷註冊商標作出決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的備案手續;指導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管理工作。
- 6.廣告的管理與監督
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廣告經營單位的登記管理;對廣告發佈的管理與監督等。在廣告發佈的管理與監督中又包括:對廣告刊戶的管理與監督;對不同商品廣告的管理與監督;對廣告內容的管理與監督;對廣告經營單位的管理與監督;對戶外廣告的管理與監督;對外商廣告的管理與監督以及違章的處理等。
7.監督檢查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的經濟違法活動,制止流通中的不正之風。
- ↑ 王書敏,劉潮.審計學教程[M].白山出版社,1998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