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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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審計是指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依據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對工會經費收支、資產管理等全部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與效益實施的審計監督。通過審查審計,促進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促進工會資產管理,促進工會經濟活動的有效開展,促進工運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審計法律法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它事業組織的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撥款關係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的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組織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地方總工會作為與地方政府財政有預算撥款關係的社會團體應當接受審計機關代表國家進行審計監督。另外,工會經費審查委會屬於工會組織的內審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的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對工會經費審查委會的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因此,從審計機關的職責來看,工會經費應納入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範圍。
2.工會法律規定。《工會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國家的監督就包括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同時,《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包括五個方面:(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2)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補助;(5)其它收入。財政部門每年撥給工會組織的療休養事業補助、離退休經費及其他專項經費、補助都屬於財政性資金。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工會會費由國家財政撥款支付,或在稅前列支,這些也屬於財政性資金。從工會經費來源來看,工會經費應納入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範圍。
雖然根據《工會法》,各級工會建立了經費審查委員會,對工會經費的資金安全和效益起到了一定的監管作用,但是經費審計委員會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是工會組織的內審機構。
審計機關的審計是依照《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代表國家行使財政經濟監督權力,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有國家強制力。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是工會內部對工會經費收支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機構,向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工會委員會負責,不能替代國家審計機關對工會的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審計與工會經費審委員會審計有著本質不同。
筆者認為實施監督要想真正有效,非常重要的條件就是監督者必須獨立於被監督者,監督者對被監督者的任何形式和程度的依附,都會使監督遭到削弱甚至名存實亡,因此工會的經費審查委員會並不能替代外部審計,脫離國家審計監督。只有通過外部審計監督才能有利於工會組織的自身建設。
一是外部審計監督更有利於工會組織自身的建設。如果我們工會的各項管理特別是經費管理是依法辦事的,是合乎有關政策規定的,那就不但不會拒絕,而且應該歡迎外部審計機構對工會經費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因為外部審計可以跳出工會組織的局限,從全局的高度來看問題,可以發現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查找工會組織自身的不足,從而提高工會組織自身的建設。
二是外部審計監督有利於提高工會經費撥繳的執行力。通過外部審計監督,可以有利於工會加強預算管理,促進工會組織的工會經費劃撥和收繳任務,保證工會經費依法依規撥繳管理使用,從而提高工會經費撥繳的執行力。
三是外部審計監督有利於工會經費管理水平的提高。通過外部審計監督,可以及時發現工會經費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幫助工會組織提高經費和資產管理水平,確保困難職工幫扶資金、送溫暖資金、勞模“三金”等專項資金在管理使用上做到合法、合規、合理,保障工會經費和資產的安全、完整、效益和保值增值,從而提高工會經費管理水平。
四是外部審計監督有利於工會組織的廉政建設。如何把有限的工會經費真正做到“取之於職工,用之於職工”,為工會事業的發展服務,這對於工會組織和工會幹部都是一個考驗。面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物質利益的誘惑,少數工會幹部的人生觀、價值觀扭曲變形,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膨脹,出現了個人或集體貪污、挪用工會經費的現象。引入外部審計有利於反腐倡廉和黨風廉政建設,防止工會經費被擠占、挪用、截留和損失浪費,充分發揮工會經費的使用效能。
只有將工會組織自身的經費審查委員會與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結合起來,才能有效促進工會經費審計工作上新臺階,才能有效保障工會經費依法收繳、管理、使用,工會經費只有依法接受國家監督,堅持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才能更好地推進工會經費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