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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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書的全稱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訂的。根據國家規定,在達成就業意向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必須簽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所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俗稱三方協議,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署後生效。
就業協議書是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權威性,是學校制訂就業方案派遣畢業生、用人單位申請用人指標的主要依據,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所以畢業生就業時一定要簽署就業協議書。協議書一經簽署,協議各方須嚴格履行協議內容:畢業生要保證自己能正常畢業,按時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要按照合法的用人程式接收畢業生,妥善安置畢業生的戶口、檔案;學校要按照規定程式派遣畢業生。
三方協議一般是一式四份(部分學校是一式三份)。學生填寫個人信息後,單位填寫單位信息並加蓋蓋章,最後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教育部關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管理辦法規定中: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簽署個人意見之後,用人單位或學校兩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協議書上簽字,畢業生即不得單方面終止協議的簽訂工作。也就是說,只要你和單位在三方協議上都簽字蓋章的話,且是雙方真實意願的表達的話,不管學校有沒有蓋章,三方協議都是有效力的。
三方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即告終止,屆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相關約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三方協議的好處就是對應屆畢業生會有一定工作上的保障,也會讓學校在大學生就業率的統計上數量增加。
但是,如果三方協議沒有好好簽署,很可能會丟失自己應屆畢業生的身份。
一般大學生畢業後,如果沒有簽訂三方合同,也沒有找到適合自己的接收單位,那麼應屆畢業生的身份在不同的省份可以保持2-3年。
其次,隨便簽署三方協議也有可能對以後的考公或者考編的政審有所影響。
如果學生迫於學校的催促,隨便亂簽、假簽,在未來的公務員政審環節很可能會被髮現造假行為,學生也會因此影響自己的未來。
雖然三方協議可以有第二次的修改機會,但是也一定要慎重考慮。
畢業生持就業協議和報到證到工作單位報到,然後再憑《戶口遷移證》辦理人事檔案和戶口的遷移,最後就業協議和報到證等相關證明文件都將存入你的人事檔案,這些都將成為你就業開始的證明。
就業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其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就業協議書是作為學校列入派遣計劃的重要依據,由學校發給、畢業生簽字,用人意境蓋章,畢業生本人保存一份作為辦理報到、接轉行政和戶口關係的依據。
就業協議是為了教育部門和各高校作為就業率統計的部分工作內容,和畢業證的發放沒有關係,但有個別學校為了提高本校就業率,畢業時規定學生必須簽訂“就業協議書”,否則將沒有實習成績、不給學位證或是畢業證等,這些都是不合理的,國家的相關政策沒有這項硬性規定,遇到這種情況,畢業生可以向上級教育部門反應具體情況,由教育部門來協助解決。
簽訂就業協議書是國家為規範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避免混亂,杜絕就業欺詐行為,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嚴肅性,為維護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而採取的一項必要措施。
如果畢業生沒有找到就業單位無法簽署“就業協議”,可以在申請“暫緩就業協議”有效期間,辦理暫緩就業,這樣學校可以在2年內對其的檔案和戶籍予以免費保管,暫緩就業期間隨時可以辦理就業手續,再由校方發放《報到證》及《戶口遷移證》,然後畢業生持這些證明辦理人事檔案和戶口關係的遷移等事宜。
簽署順序為:學生→用人單位→學校。
- 學校統一發放三方協議,如果沒有統一發放,可以憑單位接收函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或本學院領取。
- 畢業生領取三方協議,自己保存,一式三份。
- 畢業生本人填寫個人信息,複印無效。
- 找好工作後,由用人單位填寫三方協議,並蓋章。
- 學校填寫三方協議並蓋章,正式生效(個人、學校、用人單位各留一份存檔)。
從法律意義上說,協議書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備合同(或契約)的性質和特征。因此,就業協議收應是人(畢業生、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蔻關係( 聘用關係),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該協議應具有以下特征:
1.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相一致
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產。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間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協議都不能成立。
2.協議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畢業生,另一方不論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大型企業集團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沒有上下和高低 之分。
3.協議應具體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為確立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因此,不發生 任何法律後果、不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4.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協議既然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因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也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此,雙方當事 人必須認真、嚴格地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
1.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於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2.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併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原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才簽訂。
4.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製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5.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 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1.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
2.按規定的程式簽訂協議
畢業生憑學校發放的就業協議書,在與用人單位簽約後交學校就業工作部門 蓋章。此程式由學校作最後把關,更有利於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3.有關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約時,儘量採用示範條款。如確有必要進行變更或增 加,亦應在內容上必須明確。
4.註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
由於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為避免在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儘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並明確表示在今後 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以確認。
5.對合同的解除條件做事先約定
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 承擔違約責任。
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屬違約行為。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 據,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取消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 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須征求學校同意。
簽訂三方協議後,一方提出解約,需要經過另外兩方的同意(學校同意比較簡單,只要單位出具解約函就認可),但說白了,還是需要單位的同意。單位不同意的話,那你就別想毀約的事了,根本不會成功。
一般情況下,如果三方協議上沒有約定違約條款,是不需要付違約金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其他情況:
1.如果公司在校園宣講會上。明確說過違約需要繳納違約金的話,你在簽訂三方協議前也告知過你,需要繳納違約金,並且公司能舉證相關材料的話,也是需要繳納違約金的。
2.如果三方協議沒約定,簽約沒告知,校園宣講也沒說的話,違約金是可以不用支付的。
3.毀約函的作用是告知學校,企業與學生本人已經解約,學生可以拿著舊的三方協議和解約函去就業指導中心領取一份新的三方協議,再與其他企業簽約。但是,需要註意的是,一般學校只給學生一次解約的機會,如果再次毀約的話,可能就很難處理了。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 後果,主要表現在:
1.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名畢業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學 生違約,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被動。
2.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管理不嚴,從而 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係。
3.就其他畢業生而言,違約會影響其他畢業生的就業,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
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 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