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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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方案是以畢業生上交的有效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為依據,將其畢業的就業單位錄入經畢業生資格審查後的畢業生資料庫。
(1)遵循國家畢業生就業的方針、政策、原則,學院採取上下結合的辦法編製就業方案,經主管部門批准 後,都屬國家計劃,必須認真執行。
(2)畢業生有為國家服務的責任和義務,按國家任務計劃招收的畢業生,通過“雙向選擇”落實就業方案。
(3)每年派遣截止時,對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一般派回生源地就業部門。如湖北省生源,師範類畢業生到地市級教育局;非師範類到地市級人事局。
(4)結業畢業生自主擇業,學院幫助推薦。凡經學院推薦或自薦,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經當地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簽章後,列入就業方案。
簽約各方應信守承諾,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有關政策規定。簽訂《就業協議書》後,原則上不予調整就業單位。如學生或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提出違約,應提交違約書面材料(註明違約責任方及違約原因)和原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同時違約方須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學生違約:如遞交違約材料的時間為學校上報就業方案前,學校將對其違約行為予以登記備案並公示;如遞交違約材料的時間為學校上報就業方案後,畢業生原則上只能回生源地就業。
(2)用人單位違約:學校有追究其違約責任的權利,並視當時的具體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如《就業協議書》已由學生簽字、單位蓋章,而學校尚未蓋章,此時該協議還未最終生成,如解除協議則不按違約處理,但畢業生應與用人單位協商,在取得用人單位同意終止協議簽訂的公函後,方可換髮新的《就業協議書》。
凡與國家機關(包括中央機關及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和部隊簽約的畢業生,不再予以調整就業單位。
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後,又被錄取為博士或批准進入博士後流動站以及出國攻讀學位成行的,如在簽約時已經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同意,在就業協議書上註明免責條款的,畢業生可調整就業方案,但須將原簽訂的《就業協議書》交回研究生部。如簽約時未註明免責條款,雙方應按《就業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