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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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程式是指基層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院審理數額較小的案件所適用的一種比普通簡易程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式。
(1)小額訴訟程式適用更加簡明化。基本上限於債權債務糾紛,並且一般限於金錢給付請求案件,通常被設立為獨立於一般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程式。例如美國規定,“小額訴訟請求程式是一種用於允許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規定最低數額金錢訴訟請求的訴訟程式。這種訴訟程式由州初審法院執行,有時是在具有有限金額管轄權的法院法庭”。
(2)程式更簡易化。小額訴訟程式處理的案件,通常標的金額比較小,當事人多希望以較少的訴訟投入解決糾紛。這就要求小額訴訟程式必須儘可能掘棄那些非必要的訴訟環節,採取更簡化的訴訟措施,便於當事人訴訟。
(3)審理形式的非正式化。為降低訴訟成本,方便當事人訴訟,加快訴訟進程,小額訴訟程式一般按照常識化的方式進行。正如學者們所說:“小額訴訟請求程式所追尋的理想是不需法律技巧的簡易和效率”。在訴訟中應儘可能通過靈活的方式迅速地解決糾紛。
(4)調解和審判一體化。由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都是議涉及標的金額較少、矛盾衝突不顯著、情節輕微影響面小的案件。因而各國對小額訴訟大多實行調解和審判一體化。法官在審理中即審理又調解,以達到促進小額糾紛迅速解決的目的。
(5)訴訟由本人進行。審理形式的非正式化及調解和審判的一體化,令當事人可以不通過律師就實現糾紛的解決。同時小額訴訟程式快捷、非對抗性和方便當事人訴訟的要求,限制了律師的參與,使本人訴訟成為必要。
小額訴訟程式作為一種訴訟制度出現於20世紀初期的美國,由於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關係的日益複雜化,造成民事糾紛劇增,並呈多樣化、複雜化,同時低效、昂貴的訴訟使公民的訴訟實體權利與訴訟公平、效率的矛盾日益凸顯。小額訴訟程式由此而生,體現了其內在的社會價值:提供方便民眾接近並可能得到的廣泛利用的司法服務;通過簡易的程式來儘可能迅速低廉地解決糾紛;非專門化及非技術性,儘量貼近日常生活,並努力實現妥善而又易於為一般人所理解的糾紛處理;不拘形式而靈活機動的程式運作和訴訟進行;弱化當事人之間對抗的同時,又適當加強法官裁量等。具體可以從司法效益與司法公平的角度分析其價值。
1、小額訴訟程式的設立有助於實現司法效益最大化。效益是訴訟程式的一個基本價值。
在一般意義上,效益的價值目標要求一種訴訟程式以儘可能少的成本,獲取儘可能大的收益。即訴訟程式的經濟效益與經濟成本之間比值的最大化。
從訴訟程式的經濟成本看,經濟成本即整個社會為訴訟所耗費的資源,主要包括當事人的投入和法院的投入兩方面,兩方面的結合構成了訴訟制度的運行成本。同時還包括因訴訟而造成的損失,如訴訟保全造成的損失等。另外,還包括錯誤判決的成本,既因為法院錯誤判決帶來的資源浪費。影響訴訟經濟成本高低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訴訟周期持續的長短,訴訟程式的簡繁及訴訟水平的高低是最主要的三大因素。
從訴訟的收益來看,收益指的是訴訟制度對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在訴訟制度運作成本投入固定的情況下,一種訴訟程式越是有利於社會整體資源配置的高效率,這種程式的效益就越高。
就一個國家的司法系統而言,司法資源總是稀缺的,要實現司法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解決糾紛,穩定經濟和社會秩序,對那些資源進行科學的配置是必要的。用花費較多的普通程式處理數額較大、案情較複雜的案件;用花費較少的簡易程式處理數額較小、案情相對簡單的案件;用花費最少的小額訴訟程式處理數額很小、案情很簡單的案件,正是出於這種資源合理優化配置的考慮。從司法效益來看,設置小額訴訟程式是符合效益價值要求的。若能在小額訴訟到簡單程式再到複雜程式的案件類型曲線中找到合理的“分界點”,將能達到既節省司法資源,有將錯誤成本限制在合理範圍內的目的,從而將大大有利於訴訟效益的提高。
2、設立小額訴訟程式有助於實現個別公正與整體公正的協調。
公正是訴訟程式制度得以存在的恆定基礎,自古以來成為人類社會追求和崇尚。公正有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之分。從價值論意義上分析,實體公正主要指立法在確認實體權利義務時所遵循的標準和判決適用實體法的結果。程式公正主要指的是在司法程式運作過程中所遵循的價值標準。程式公正是正確選擇和適用法律,從而體現法律正義的根本保障,而依正當程式產生的正當結果,對一個合乎正當程式的判決,當事人應當接受。
小額訴訟程式作為一種民事訴訟程式,其與實體公正之間並無根本、內在的矛盾,可以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
首先,從具體訴訟過程分析。在實體公正方面,由於案情簡單,嚴格的訴訟環節成為多餘,由於標的小,當事人容易被繁雜的普通程式壓倒而失去利用訴訟制度的信心。在此情況下,普通程式在處理糾紛的效能方面反不及小額訴訟程式,從反面說明瞭小額訴訟程式與實體公正之間沒有矛盾。在程式公正方面,雖然在整體上,簡化、靈活的小額程式在程式公正方面賦予當事人的滿意程度要小於正式、規範的普通程式。但是這種程式公正的局部減損是可以容忍的,因為對於爭議標的很小或案情很簡單的糾紛,人們對程式保障的心理預期也會低一些。
其次,從國家訴訟制度的整體機制分析。對一個國家而言,司法資源是有限的,而人民對公正的要求卻永無止境。這種矛盾可能會使一國司法制度陷入兩難的境地,無法處理好不同案件的司法資源配置。如何處理好司法資源,關鍵是個別公正與整體公正之間的協調。日本學者小島武司認為,社會每個角落能否都得到適當救濟,正義的總量——也稱整體主義,是否能達到令人滿意的標準,才是衡量一國司法水準高低的真正尺度。而小額訴訟程式的設立就在司法救濟的廣度與深度之間及不同訴訟程式間找到了平衡點。
隨著經濟的發展,大量小額的民事糾紛呈出不窮,針對這一現象,我國的民事審判將作如何調整,已引起法律工作者的高度重視。民事審判必須符合正當程式的規定,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而正當的程式又體現在必須貫徹正當和公平原則的同時,也應具有迅速、經濟的特點。就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審判程式難以滿足普通人們的需要,在通往法的正義道路上,很多市民被程式障礙所排斥,當事人往往因為訴訟支付較大的成本來換取應有的正義,對小額糾紛被害者的權利救濟就是如此。對被害者實施權利救濟最強烈的手段就是訴訟,就我國目前的訴訟程式而言,小額糾紛被害者進行訴訟活動在理論上是可能的,但缺乏現實的操作性,因為存在經濟上的不合理性,從而導致小額糾紛被害者放棄自己權利保護的現象越來越多。出於對訴訟效率和效益的重視,以儘可能低的投入獲取訴訟利益的最大化,提高訴訟的效益,使小額糾紛的被害者能以與訴求金額相當的費用實現其權利的救濟,小額訴訟程式的出現將成為必然。
而現代法律制度一方面無論從實體法到程式法、還是從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應有其內在的經濟邏輯,即以有利於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資源,並以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保障資源的有效的配置;另一方面,“有損害,就有救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小額訴訟程式的出現,正是“沒有效率的公平就是不公平”,“遲來的正義就是不正義”這一司法理念的體現,也正是小額訴訟程式的價值取向之所在。
1、美國。美國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它在立法上採取簡易程式與小額訴訟程式分立的形式,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案件。
其小額訴訟程式有如下特點:
(2)對原告資格進行限制,一方面訴訟標的額必須在5000美元以下,另一方面對原告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次數進行限制,防止出現“訴訟爆炸”現象。
(3)既可以由職業法官開庭審理,也可由臨時法官審理,但選擇臨時法官必須雙方達成書面合意。
(4)設立夜間法庭,調解程式前置。
(5)案件審理受時效法則約束,超過訴訟時效的不予受理。
(6)在管轄方面,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管轄,但以方便當事人訴訟為例外。
2、日本。日本是大陸法系的代表,它以美國的小額訴訟程式為參考,建立了自己的簡易程式,但並未完成解決小額訴訟的目的。1996年日本修正了民事訴訟法的簡易程式,並分離出獨立的小額訴訟程式,形成了兩者並立的格局。
其小額訴訟程式有如下特點:
(1)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小。簡易法院訴訟程式的標的價額為90萬日元,而小額訴訟程式標的價額限於30萬日元以下的金錢請求。為了防止小額訴訟程式變為一些向市民發放貸款、販賣貨物的金融企業或公司向一般市民催討債務的工具,該法第368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在一年內向同一簡易法院申請小額訴訟的次數限於十次。
(2)利用小額訴訟程式是原告自願並保護被告的訴權。當事人是否利用小額訴訟解決糾紛,必須在原告提起訴訟時表明,被告在對訴訟的實體進行辯論之前,有權申請轉入通常程式進行審判。
(3)小額訴訟程式原則上一次開庭審結,還有禁止反訴等特殊規定。
(4)對小額訴訟的判決禁止上訴。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在兩周不變期間內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出異議。如果異議是合法的,訴訟就恢復到庭審狀態,以通常程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