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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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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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法是指非經國家立法機關以特定程式制定的,亦不以條文化形式展示法律內容的,卻具有國家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不成文法可以通過文字來表現,但不像成文法那樣具有規範化的成文形式。
它包括習慣法(Common Law)、判例法(Case Law)和法理(Legal Principal)三種形式。不成文法主要不僅指判例,還包括慣例。
不成文法國家在歐洲以英國為代表。美國作為英國的殖民地,也繼承了英國的法律傳統。
不成文法國家的法律傳統主要表現在:
第一,雖然這些國家也有議會,議會也有立法職能,但是立法經常是被當作司法先例的補充。
第二,法院對法律和政治爭議享有最終裁決權力。司法審查制度就是這些國家先搞起來的。
第三,不成文法國家不重視法律的體系化。例如,英國的憲法是由幾個法律文件組成的。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劃分的核心在於:創製方式與表現形式不同
具體而言,二者主要有以下三點不同:
1、司法適用不同(自由裁量權)
成文法內容明確體例嚴謹,因此在使用上給予裁判者的自由裁量空間很小,而不成文法的內容較為模糊,體例系統化程度較弱,因此給與了裁判者以較大的自由裁量的可能。這種裁量需要裁判者運營一定的法律方法,將其作為“大前提”加以論證。
2、內容明確化程度與體例不同
成文法內容明確,體例完備,具有高度邏輯性;不成文法內容相對模糊,體系化程度欠缺。
3、立法主體與立法方式不同
成文法強調國家機關的制定和認可,不成文法主體強調其為國家機關,但未必是國家立法機關。此外,成文法的創製程式嚴格,不成文法的創製方式較為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