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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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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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法是指非经国家立法机关以特定程序制定的,亦不以条文化形式展示法律内容的,却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不成文法可以通过文字来表现,但不像成文法那样具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
它包括习惯法(Common Law)、判例法(Case Law)和法理(Legal Principal)三种形式。不成文法主要不仅指判例,还包括惯例。
不成文法国家在欧洲以英国为代表。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也继承了英国的法律传统。
不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传统主要表现在:
第一,虽然这些国家也有议会,议会也有立法职能,但是立法经常是被当作司法先例的补充。
第二,法院对法律和政治争议享有最终裁决权力。司法审查制度就是这些国家先搞起来的。
第三,不成文法国家不重视法律的体系化。例如,英国的宪法是由几个法律文件组成的。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划分的核心在于:创制方式与表现形式不同
具体而言,二者主要有以下三点不同:
1、司法适用不同(自由裁量权)
成文法内容明确体例严谨,因此在使用上给予裁判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小,而不成文法的内容较为模糊,体例系统化程度较弱,因此给与了裁判者以较大的自由裁量的可能。这种裁量需要裁判者运营一定的法律方法,将其作为“大前提”加以论证。
2、内容明确化程度与体例不同
成文法内容明确,体例完备,具有高度逻辑性;不成文法内容相对模糊,体系化程度欠缺。
3、立法主体与立法方式不同
成文法强调国家机关的制定和认可,不成文法主体强调其为国家机关,但未必是国家立法机关。此外,成文法的创制程序严格,不成文法的创制方式较为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