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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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輿論是指通過媒介的信息傳播活動而表現出來的一種社會輿論,它包括各種傳播媒介,尤其是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刊登的言論、來信、社會討論、社會調查、民意檢測等。
媒介輿論的形成方式:
①是無意識的即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遞信息,在社會群體中引起的輿論;
②是有意識的,即媒介通過設置議程來形成輿論。
媒介輿論的特征[1]
1.作為批判的力量
根據自由主義的理論,媒介是作為國家的一種抑制力量存在的,它的主用功能是全方位監視國家公共機構的活動,揭露和批判權力的濫用。媒介輿論繼承和發揚了公眾輿論的批判性。有歷史意義的事件是尼克鬆當政時期新聞界對“水門醜聞”的曝光以及其他較少為人所知的新聞界的活動。如揭發瑞典政府卷入當地博福式高射炮非法銷售的報道等等,都是媒介為了堅持輿論的公共性從事的活動。
2.各方利益的搏弈的結果
現代社會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各種相互競爭的團體和利益複合體總是想利用媒介來建構一個更加於已有利的擬態環境。國家權力機構試圖利用媒介來宣傳自己的意識形態和施政綱領,或者是控制新聞來源來掩蓋事實真相;各種制度化的社會集團利用媒介開展廣告和公共關係活動,形成良性的意見環境,進一步獲得更大的經濟收益並增加與前者在政治話語權交換的砝碼;公眾也想藉助媒介參與到社會和國家管理之中;在這三者之外,還存在著一個巨大的的獨立的利益集團——媒介組織。已經被工業和商業企業接管的媒介有自身的利益訴求,也企圖發揮自身建構輿論環境的功能為自己的發展開闢道路。在這個邏輯的支配下,媒體必然會產生出影響其獨立性和批判性的雙重取向:第~,出於保護自身利益的需求,媒體經常與國家、政治集團或其他利益群體達成妥協,例如對國家壓力做出妥協,掩蓋、修飾或重構一些重要的事件。第二,為了爭取發行量或廣告收入,媒體必然會以取悅大眾為取向——取悅大眾的方式各式各樣,例如明星炒作,又例如危言聳聽等等。
各種錯綜複雜的關係導致了媒介輿論獨立性和批判性的削弱。查德威爾的研究顯示,在2O世紀8O年代晚期的澳大利亞,許多媒介企業與工黨接成了戰略性的同盟,以使他們對澳大利亞商業電視和報紙的控制獲得官方的許可。
在這些多元化的關係之間,各類公共利益集團也超越了自身利益,專事探察那些被忽視的議題,並代表弱勢群體形成補償性的影響,如各類環境保護組織、婦女兒童保護組織或同性戀組織通過議程的建構來吸引媒介的合作。各類利益集團的介人,使批判性的辯論聯合併生成了各種有關特定話題的媒介輿論,在這一過程中,媒介雖然仍會以客觀的公共論壇的身份出現,但是它會刻意掩蓋發言者的真正意圖,而以貌似公開自由討論的方式,藉助公共利益的外衣,通過組織起來的新聞報道和意見的交換取得公眾的認同而獲得合法性。媒介輿論代替了公眾輿論而成了大眾傳播時代最有影響力的輿論形態,表現出現實的真實性。
媒介輿論的價值要素[2]
1.公共事務的利益相關度。公共事務在社會實踐中以各種各樣的形式表現出來——公共事件、社會問題、社會思潮等等.公眾每天都生活在這些紛繁複雜的公共事務中,然而並非每一個事件、問題都能引發媒介輿論,形成的媒介輿論價值也各不相同。總結媒介輿論現象的規律可以看到,公共事務與公眾的利益相關度越高。就越能引起公眾的註意和討論:公共事務越重要,人們對事態的期望越大,媒介輿論的規模、強度就越大,媒介輿論的價值也就越高。公共事務的利益相關度具體體現在四個方面:與公眾的地域接近性、事件本身的顯著性、事件的及時性以及事件的公開程度。
2.理性公眾的參與強度。媒介輿論的主體,即對公共事務進行評價的理性公眾的狀態也直接決定著公共輿論價值的大小。公眾的參與強度與公共輿論的價值量成正比例關係.參與程度越大,輿論的價值量也就越大。參與強度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參與討論的公眾人數、公眾進行評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表達方式的強弱以及公眾這種評價活動所觸及社會問題的深度和對社會實踐系統的意志調節力度。比如關於反腐敗的媒介輿論,由於參與討論的公眾人數非常多.公眾進行評價很主動.也很積極,表達方式強烈等,使得反腐敗公共輿論價值得以極大彰顯。
3.輿論意見的評價質量。媒介輿論所形成的各種意見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評價性信息,評價信息是認識的深化,當人們接觸到一個新生事物時.首先要認識事物的狀態。得出描述信息;其次要揭示事物的性質,得出析義信息;最後進行評價,判斷客觀事物能滿足主體何種需要,得出評價信息。價值是客觀的,但認識價值的評價過程卻帶有強烈的主觀傾向性。評價方式可分為個人評價、社會評價和歷史評價,社會評價又可分為專家評價、決策評價和輿論評價。與其他評價方式相比,輿論評價的特點表現在兩個方面:參與者的極其廣泛和不固定性,評價的及時性和公開性。
媒介輿論意見的評價質量高低也與輿論的價值成正比關係,評價性信息質量越高,輿論的價值就越大。意見的評價質量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評價符合客觀實際的程度與真理的接近程度;第二,評價是否如實反映社會事件的本質和規律;第三,評價反映民意的程度.是否順乎歷史發展,並代表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