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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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治理(contractu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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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治理是指通過正式的契約來治理交易。
契約治理包括治理交易的所有正式制度,如:董事會、監事會等企業治理機構、對員工的激勵制度、企業和利益相關者的各種合同等。在市場交易中,風險越高,就越需要契約來保障。
契約治理機制的優點在家族企業中有:
1、通過正式契約的形式,能建立起相對公平的激勵體系、相對規範的約束體系和相對科學的決策體系。
2、根據相對公平的市場標準而非血緣關係來協調企業內部的責、權、利關係,能鼓勵企業內的非家族成員形成相對穩定的預期並積极參与企業決策,有利於彌補企業集中決策的治理缺陷和避免決策失誤,同時也提高了決策執行的自覺度。
3、契約治理增強了家族企業內部治理的規範性,提高了企業在社會公眾中的信任度,有利於擴大企業對外部社會資源的吸納能力。從長遠來講,也為家族企業提供了一個向市場規則主導的現代企業轉型的路徑。
契約治理在政府機制中的運用[1]
契約治理是政府對自身功能充分認識的基礎上做出的政府治理的理性選擇。現代政府的契約治理,需要契約倫理與現代公共行政精神的有機統一,契約行政的制度化、法制化是實現這種統一的有效途徑,它依賴於憲政下的"誠信政府"、"責任政府"的制度支撐和保障,也關係到政府公共治理主體公共行政精神的德性倫理培育。
契約治理模式是讓社會對公共服務需求做出及時的反應,以契約的方式整合社會各種主體,使社會通過自己內在的機制為社會成員生產與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進而,根據各種社會力量所能實現的公共服務供給的方式與規模,進行最優契約化安排,以實現社會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
與傳統的公共行政模式相比,契約治理模式的特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契約治理體現了政府本位到社會(公民)本位的深刻變革。從本質上說,契約治理是人民主權原則在公共管理中的重要體現,它使社會契約理論在政治與行政領域得到了統一。它既是保護公民權利、促進社會廣泛參與治理的途徑,也是制衡政治權力、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的機制;既體現了主權在民的邏輯起點,又體現了政府服務於民的最終歸宿。
2)契約治理體現了政府垂直等級制結構向扁平式結構的變革。契約治理對傳統官僚層級結構僵化、繁瑣、低效提出了挑戰,要求對金字塔式官僚體制進行改造,建立層級儘可能少的平板式組織結構以替代傳統的科層金字塔結構,使政府能更全面地接觸社會和公民,方便公民與政府的合作,並形成聯繫網路,增強政府的回應性。
3)契約治理體現了層級控制向協商合作的變革。可以說,契約治理的最重要特點是以市場化的動機和激勵機制取代傳統的層級控制,各種機構(包括第三部門、私人部門)可以通過公共討論和公共對話自主地治理生活領域中的公共事務。
4)契約治理體現強制無償向交易互利的變革。傳統的公共行政模式無法體現權益機制的協調,而契約治理一般包含著等價有償的市場理念。
- ↑ 於正偉.契約治理:現代政府的治理變革.西南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l0捲第6期.2009年l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