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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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治理(contractu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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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治理是指通过正式的契约来治理交易。
契约治理包括治理交易的所有正式制度,如: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机构、对员工的激励制度、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各种合同等。在市场交易中,风险越高,就越需要契约来保障。
契约治理机制的优点在家族企业中有:
1、通过正式契约的形式,能建立起相对公平的激励体系、相对规范的约束体系和相对科学的决策体系。
2、根据相对公平的市场标准而非血缘关系来协调企业内部的责、权、利关系,能鼓励企业内的非家族成员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并积极参与企业决策,有利于弥补企业集中决策的治理缺陷和避免决策失误,同时也提高了决策执行的自觉度。
3、契约治理增强了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了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度,有利于扩大企业对外部社会资源的吸纳能力。从长远来讲,也为家族企业提供了一个向市场规则主导的现代企业转型的路径。
契约治理在政府机制中的运用[1]
契约治理是政府对自身功能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做出的政府治理的理性选择。现代政府的契约治理,需要契约伦理与现代公共行政精神的有机统一,契约行政的制度化、法制化是实现这种统一的有效途径,它依赖于宪政下的"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制度支撑和保障,也关系到政府公共治理主体公共行政精神的德性伦理培育。
契约治理模式是让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做出及时的反应,以契约的方式整合社会各种主体,使社会通过自己内在的机制为社会成员生产与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进而,根据各种社会力量所能实现的公共服务供给的方式与规模,进行最优契约化安排,以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与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相比,契约治理模式的特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契约治理体现了政府本位到社会(公民)本位的深刻变革。从本质上说,契约治理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公共管理中的重要体现,它使社会契约理论在政治与行政领域得到了统一。它既是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广泛参与治理的途径,也是制衡政治权力、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机制;既体现了主权在民的逻辑起点,又体现了政府服务于民的最终归宿。
2)契约治理体现了政府垂直等级制结构向扁平式结构的变革。契约治理对传统官僚层级结构僵化、繁琐、低效提出了挑战,要求对金字塔式官僚体制进行改造,建立层级尽可能少的平板式组织结构以替代传统的科层金字塔结构,使政府能更全面地接触社会和公民,方便公民与政府的合作,并形成联系网络,增强政府的回应性。
3)契约治理体现了层级控制向协商合作的变革。可以说,契约治理的最重要特点是以市场化的动机和激励机制取代传统的层级控制,各种机构(包括第三部门、私人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讨论和公共对话自主地治理生活领域中的公共事务。
4)契约治理体现强制无偿向交易互利的变革。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无法体现权益机制的协调,而契约治理一般包含着等价有偿的市场理念。
- ↑ 于正伟.契约治理:现代政府的治理变革.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l0卷第6期.2009年l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