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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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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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是指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 并采取积极的措施, 公正、有效率地实现民众的需求和利益。责任政府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责任政府包括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构建责任政府的意义[1]
1.构建责任政府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
责任政府理念的提出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意义重大。理论上,现代政治文明的诸项内容当中,政治制度文明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任何进步的政治理念、政治行为,归根到底都要以创建、发展和完善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为目的,而政治理念和政治行为又需要由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来具体规范。为此,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和创新来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权利。责任政府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政府工作的价值取向是受政治理念文明决定的,政府的各项工作受到政治制度文明的规范和约束,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政治行为文明的具体体现。透过政府的理念、制度和行为,可以考量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及其所达到的程度。作为一种与民主制度、法治和公民自由相联系的现代政治理念,责任政府是我们政治文明建设所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同时,责任政府又是一种人民对政府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其实现过程也就是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因此,构建责任政府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
2.构建责任政府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法治要求将政府的一切行为都纳入法律的框架内,这一理念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为民施政的重要理念,而我国也选择了走法治的道路。法治的基本逻辑是:权源于法,法高于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制。这里的执法责任制和评议制就是政府责任的具体体现,即法律要求政府必须为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公共行政学理论认为,行政权天生具有扩张性与渗透性,如果没有法律的牵制,其必然走向专横。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办事,行政法制不健全,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出现了不少违法行政行为,大大有损于公众的利益与政府的形象。责任政府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解决一些政府机关有其权而不负其责的现象,使政府也进入到法制体系。法治要求政府必须为自己的所有权力行为负责,而这正是责任政府的要义。目前,行政法治的理念正随着政府的运作而不断受到强化,这一理念最大的逻辑结果必然是政府必须为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法治建设首先意味着政府要守法,必须承担法律设定的一切责任;法治建设必然要求构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没有责任政府,法治就无法真正实现。
3.构建责任政府是以德治国的要求
以德治国或者德治就是伦理政治。中国传统社会就是以伦理道德作为主要整合机制的,所谓“政者,正也”,“为政以德”,其中讲的就是道德至高无上,道德不仅可以指导行政,而且可能代替行政。实事求是地说,道德上的要求对政府施政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世界范围看,各国也十分重视政府道德的作用。如英国规定,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和各级文官,必须恪守“中立、公正、无私和缄默”准则,必须遵守《荣誉法典》的各项规定。在美国则有《政府道德法》和《权利典章》,并专门设有公务员风纪署监督执行。在法国,政府要求各级行政官员在行为上要审慎、廉洁,具备“完整的人品”,不准利用政治地位和行政权力牟取私利。但以德治国或德治与人治并非同一概念,德治并不等于必须由少数所谓“有德”的统治者统治大众,而是要求政府承担足够的道德责任。如果人们将德治与人治相混同,忽视了行政伦理与政府道德的制度建设,其结果非但不可能真正实现以德治国,而且会造成政府道德的严重败坏。以德治国首先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使其一切行政行为符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如有违反就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否则就无法真正实现德治。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构建责任政府是德治的必然要求。
4.构建责任政府是民主建设的必然要求
民主意味着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政府应该处于人民的控制之下,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依归,对人民负责。按照“人民主权”的原则和卢梭的理论,政府与人民之间应该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政府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管理国家行政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正是存在着这样一个基本关系,作为受托人的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对作为委托人的人民负责,成为一个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责任政府”。这意味着民主政府与责任政府天然地不可分离,民主政府必须是责任政府。否则其民主性就无法得到体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奉行人民民主原则,向人民负责理所当然地成为政府丁作的首要职责。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真正代表人民的,受人民监督,向人民负责。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国各级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行政机关的人民性决定了我国的政府必须而且应该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同时,受人民监督,向人民负责。政府是人民的仆从机关,权力行使必须伴随有相应的责任。人民民主原则下衍生出来的这种责任机制意味着构建责任政府是民主建设的必然要求。
- ↑ 孙浩然.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改革.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