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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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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Disposable income of urban residents)

目錄

什麼是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鎮居民可用於最終消費支出和其他非義務性支出以及儲蓄的總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計算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以及調查戶的記賬補貼後的收入。計算公式為:

  可支配收入=家庭總收入-交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記賬補貼

  其中,家庭總收入是指調查戶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員在調查期得到的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的總和,不包括出售財物和借貸收入。收入的統計標準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無論收入是補發還是預發,只要是調查期得到的都應如實計算,原則上不作分攤。考慮到對樣本量小的區縣影響較大,大筆收入可以分攤記入。

  家庭總收入由以下四類收入構成:

  1.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它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其他勞動收入

  2.經營凈收入,指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是全部生產經營收入中扣除生產成本和稅金(但不扣除個人所得稅)後所得的收入。

  3.財產性收入,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4.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政府對個人收入轉移的離退休金、失業救濟金、賠償等;單位對個人收入轉移的辭退金、保險索賠住房公積金等;家庭間的贈送和贍養等。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意義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長期以來作為反映一個地區居民收入水平的重要指標,是瞭解居民生活變化情況的基礎,是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勞動力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政策的重要依據,也是計算國民收入分配比例及國民經濟核算等的重要依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民事、刑事案件賠付標準,各地測算貧困線標準,制定與居民生活有關的物價改革等等都與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有一定關係。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對政府決策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它反映了居民的近期消費能力。看一個居民、一個家庭有多大的消費能力,就要看可支配收入這個指標,因為它是可支配的,可以用於消費投資,購買股票、基金,用於存款等等。這個指標增長得越快,反映居民的消費能力越大。另一方面它反映了人民生活水平的變化。用這個指標與物價相比,如果它的增速高於物價的上漲,說明居民的實際生活是在提高的;如果它的增速低於物價的上漲,說明人民的生活水平實際是下降的。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歷史沿革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過城鎮住戶調查取得的。中國城鎮住戶調查工作開始於1955年,當時稱為職工家庭生活調查,全國調查戶有6000戶,1957年發展到32個城市20000戶,1958年開始逐漸削弱,1960年停止。1961年恢復,1964年發展到40個城市4000戶,1966年開始後被迫中斷。1980年重新恢復,國家彙總的調查戶數為15000戶。

  1984年經國務院批准,調查對象由職工家庭擴大到非農業戶,個體戶納入調查範圍;“職工家庭生活調查”更名為“城市住戶調查”。1992年城鎮住戶調查開始與國際接軌,城鎮居民消費支出採用聯合國住戶能力調查方案的分類標準。2002年借鑒國際住戶調查方法的先進經驗,全國採用住宅框選取調查戶樣本。調查對象涵蓋了居住在城鎮區域內的所有住戶,不但包括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也包括了在城鎮里有固定居所的農業戶口的居民。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非本地居民納入了調查範圍,名稱也改為城鎮住戶調查。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調查範圍與調查方法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指標是依靠城鎮住戶抽樣調查而取得的。

  (一)調查範圍及對象

  城鎮住戶調查的統計調查單位為居住在城鎮區域範圍內的常住戶,採取住宅框選取調查樣本。城鎮包括國務院批覆的《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中的城區和鎮區。

  具體的調查對象包括:戶口在本地區的常住非農業戶;戶口在本地區的常住農業戶;戶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區半年以上的非農業戶;戶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區半年以上的農業戶。

  (二)調查方法

  現行的城鎮住戶調查是三年一次的城鎮住戶基本情況抽樣調查(俗稱大樣本調查)與常規住戶調查、專題調查相結合的調查體系。也就是三年進行一次城鎮住戶基本情況抽樣調查,在此基礎上選出經常性的記賬戶進行調查。在常規住戶調查的同時,每年進行一項專題調查,對常規調查起補充作用。

  1.調查戶的抽選

  城鎮住戶調查常規調查戶的抽選工作分兩步進行:第一步進行城鎮居民基本情況抽樣調查(俗稱大樣本調查),抽取一相樣本(即大樣本調查樣本);第二步從大樣本調查中抽取一個小樣本(即二相樣本),作為常規調查戶,開展日記賬工作。

  大樣本調查主要目的是通過調查全面系統地收集本地區城鎮居民家庭收入、消費等基本情況,為各級黨委和政府研究和解決好民生問題提供翔實的決策參考信息;同時,也為城鎮住戶調查提供基礎樣本框,保障未來三年經常性住戶調查數據的科學性和代表性,為經常性調查數據評估提供基礎資料。

  2.調查戶的輪換

  為了增強樣本代表性,減輕調查戶長期記賬負擔,按照城鎮住戶制度的相關要求,必須實行樣本輪換。一相樣本調查每三年進行一次,為二相樣本提供抽樣框。調查城鎮中的經常性調查戶要求每年輪換1/3,也就是每年有1/3的調查戶要退出調查,再從一相樣本中抽選1/3的新記賬戶代替。

  3.數據採集方法

  住戶調查採取抽樣調查的方法,以月記賬的方式進行數據採集,每個記賬周期為上月21日起至本月20日。

  採集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手工記賬方式,具體方式是向被調查戶每月發放記賬本,調查戶採取手工記賬的方式對其家庭及成員收入和各類消費支出情況進行日記賬統計,每月由區統計局、調查隊按時收取賬本,並負責編碼、審核、錄入及修改。另一種是電子記賬方式,具體方式是由調查戶每天登陸電子記賬系統,在網上記錄其家庭及成員收入和各類消費支出情況,每月由區統計局、調查隊從網上導出數據進行審核與修改。區統計局、調查隊對居民收支流水賬數據進行彙總,按月將分戶資料上報。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農民純收入的區別

  農民純收入和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區別在於:

  從指標的含義上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鎮居民的實際收入中能用於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它是用以衡量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指標。而農民純收入,則是指農民的總收入扣除相應的各項費用性支出後,歸農民所有的收入。這個指標是用來觀察農民實際收入水平和農民擴大再生產及改善生活的能力。

  從形態構成上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只有一種形態,即價值形態。它只是反映城鎮居民的現金收入情況。而農民純收入的實際形態有兩種,一種是價值形態,另一種是實物形態,主要是指農民自留的糧食、食油、蔬菜、肉禽蛋等。它不但反映了農民的現金收入情況,也反映了農民的實物收入情況。

  從可支配的內容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全部用於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而農民純收入除了用做生活消費,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要留做追加的生產費基金,用於農民的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另外,從兩者所反映的實際收入的角度看,農民純收入基本上反映了農民收入的真實水平。而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沒有包括城市居民在醫療、住房等方面間接得到的福利性收入部分。因此,在運用上述兩項指標進行城鄉居民收入對比時,要充分考慮兩者的區別,全面正確地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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