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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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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交易合同(Online trading contract)

目錄

什麼是線上交易合同[1]

  線上交易合同是指網路用戶通過網站締結的商品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

線上交易合同主體的判斷原則[2]

  一般認為,判斷線上交易的合同主體應當遵循三個基本原則:第一,民事主體真實原則;第二,民事主體資格法定原則;第三,民事主體公示原則。

  1.主體真實原則

  民事主體真實原則,即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應當是“虛擬”的或不存在的。例如,某人捏造某有限責任公司的存在,並偽造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進而以該“公司”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這種情況下,該“公司”就不是真實存在的交易主體。

  2.主體資格法定原則

  民事主體資格法定是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即哪些主體可以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都由法律規定。民事主體資格法定突出地表現在商事主體法定上。在我國,凡從事營業或以企業或商事主體身份從事商事交易,必須獲得企業登記;不具有法人資格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其他營業主體(如分支機構),只要取得營業執照或進行營業登記,就可以具有從事商事交易的主體資格。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只要獲得營業執照,即可認定為具有參與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即權利能力)。

  3.主體公示原則

  法律所承認的民商事主體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都有自己的名稱。如自然人有自己的姓名,而公司、合伙、個人獨資企業在成立時也必須具備自己的名稱。名稱最主要的功能是區別交易主體,不同的名稱即視為不同的主體,以誰的名義締結合同,誰即是合同的當事人。這種區分的作用事實上也就是公示的作用。線上交易中,網路好比一層面紗,會將當事人模糊化。而主體公示就是要將網路這一層面紗揭開,指明真實的主體。一般認為,應當由線上交易主體公開其對應的現實社會真實的主體身份及其相關資料來達到公示的目的和效果。例如,甲公司準備設立一個網站專門從事線上交易行為,那麼甲公司應當在其主頁上對自身的身份及相關資料予以公示。

線上交易合同與線上服務合同關係[3]

  線上服務合同與線上交易合同的關係,可以分兩種情況。

  (1)信息產品交易和網路服務合同

  網站均具有信息服務功能,其提供的服務多種多樣,有無償的和有償的,有些服務只是為了吸引用戶通過該網站交易或購買該網站的產品。當一個網站提供內容服務,比如付費測覽、線上視聽、有償軟體下載(許可或買賣)之時,線上信息產品似乎構成網站服務合同的內容。實際上,ICP網站向用戶提供包括信息產品交易在內的綜合性服務。

  如果用戶從該網站購買貨物、信息服務,那麼網路服務合同是否也是買賣合同或信息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顯然,二者不能截然分開,但是二者畢竟是兩個法律關係,如果任憑網站意願將其混同,可能導致網站利用本身的一些服務條款規避其在買賣或信息許可中的責任。例如,美國線上的“責任限制”條款規定:

  在任何情形下,美國線上及其附屬機構或它的許可人均不對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網站產生的任何直接、間接、懲罰性的、附隨性的、特殊的或後果性的損失承擔責任。這一限制適用於合同中確定的責任、侵權責任疏忽責任嚴格責任或任何其他基礎上產生的責任,即使美國線上已經對這種損害發生提出過建議也不例外。由於某些司法管轄區不允許對附隨性的、後果性的損失加以排除或限制,在這種情形下美國線上的責任將限於法律允許的範圍。

  依此,這一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是僅適用於網路服務合同,還是適用於網站信息產品的交易?從美國線上公司的角度來判斷,似乎是將這些格式條款作為網站上所有信息產品交易的條款之一。

  國內網站在服務條款建設及格式合同方面,仍然非常簡陋,即使有相關規定,二者也未作區分,似乎將二者捆綁在一起已經成為業界的通行做法。在法律中是否要區分、能否區分,仍然是個需要討論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如果某人從網站下載一個軟體(即是一種購買行為),那麼他可能受買賣合同、網站服務合同、軟體的許可協議約束。此時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如果這些條款均適用,那麼消費者就可能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即使消費者可以主張某些條款不應當適用於自己,要求法院認定一些不合理條款無效或不具有約束力,也是一件非常難的事情。

  (2)網站作為交易中介的服務合同

  在許多情形下,網站可以作為線上信息產品或貨物交易的中介。也就是說網站只是為雙方進行線上交易提供網路平臺。此時線上交易雙方儘管與網站可能均有服務關係,但是,線上交易合同關係的當事人絕不是網站,網站只是交易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此時網站的服務條款對交易雙方有沒有約束力呢?從理論上而言,網路服務合同只界定每個交易當事人與網站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不界定交易雙方當事人,因此,網路服務合同對交易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但是,這一結論也不能絕對化。因為,在一些線上交易中心,它的服務條款有時是所有用戶都應當遵守的規則,這意味每個用戶都應當在交易中向另外的用戶履行規則所規定的義務。在這個意義上,網站上的一些格式條款對雙方就有了約束力。因此,網站上格式條款是否在交易當事人之間產生約束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分析。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高富平著.電子商務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1.
  2. 張楚主編.電子商務法教程 第2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06.
  3. 高富平主編.線上交易法律規制研究報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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