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電信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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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電信服務貿易(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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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電信服務貿易[1]
國際電信服務貿易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的電信局站之間提供的電信服務貿易。
國際電信服務貿易的基本特征[2]
國際電信服務貿易作為服務貿易的一種,具有國際服務貿易的一般特性,如服務商品的不可感知性或貿易標的的無形性,生產過程與消費過程的不可分離性,貿易主體地位的重要性,服務貿易的差異性、不可儲存性,服務貿易市場的高度壟斷性,貿易保護方式具有隱蔽性和國際服務貿易的約束條例相對靈活性等特點外,同時由於電信服務部門的特殊性,特別是其作為經濟活動的獨特部門和作為其他經濟活動的基本傳輸手段而起到雙重作用,具有特有的基本特征。
- (一)全程全網和互聯互通
全程全網和互聯互通作為電信服務網路性的主要特征,成為國際電信服務貿易基本特征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電信服務貿易的基本特點主要是通過國際間電信網路系統的互聯互通來實現的,需要各國電信企業的通力合作。隨著電信全球競爭的日趨激烈,跨國企業對全球“一站式電信服務”的需求膨脹以及以互聯網和電信服務為基礎的全球電子商務的逐漸升溫,國別的概念變得越來越模糊。本國內現有的電信服務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各國的電信網路的互聯和操作顯得日趨重要和迫切。國家電信經營者擁有並運行著各自的國內電信基礎設施,包括用於交互連接傳輸的設備。而那些遠程海底電纜和國際衛星等國際電信基礎設施則通過雙邊協議或共同所有而由兩國共同使用。這些國際設施的特點是各國共擔成本風險,向得到授權的經營者開放,並且在向非所有方提供過境設施服務時,具有極高的互惠性。不同國家電信經營者間簽署的雙邊協議是依照國際電聯電報電話咨詢委員會推薦的多邊框架所擬定的。
在一國地域內,在位的大型電信運營商總是擔心網間互聯為其帶來的利益不足以彌補其在網間互聯中的成本支出。這反而為一些小型運營商的規模和業務方面的擴張創造了條件。而且,通常情況下,政府在互聯互通方面也總採取向小型運營商傾斜的非對稱管制。然而,在國際電信服務貿易中,情況恰恰相反。國際間的互聯互通不僅不會使原有業務量分流,還會不斷提高業務量。試想,當甲、乙兩國用戶跨境使用電信服務時,甲、乙兩國的運營商都只有藉助相互的電信網路才能實現兩用戶之間的信息傳遞。甲乙兩國運營商為了實現國際電信服務貿易,通常需要預先議定好價格,即所謂的國際核算費率。由於信息的流出方要付費給信息的流入方(與商品貿易的進出口方向相反),因此,兩國運營商往往是以相同的費率計徵,當雙方電話相互傳遞的信息量相等時,費用抵消就無需劃撥資金了。
- (二)技術標準的鎖定性
電信服務貿易與其他服務貿易或商品貿易最大的不同點在於技術標準的壟斷性。電信行業是典型的網路型企業,網路結構的一個基本問題是溝通和協調,而標準則是溝通和協調的基礎。在贏者通吃(winnerstakea11)的網路結構下,掌握標準的企業將會成為行業中的主導者和行業利潤的主要攫取者。許多電信跨國公司通過創造和制定隱藏著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和規則,迫使競爭對手成為追隨者,從而控制游戲規則和市場競爭格局,並通過跟隨者對技術標準的依賴而將其永遠牢牢地鎖定在技術跟隨者的角色上。電信技術標準在競爭中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電信行業領導權的興衰。在信息社會,電信作為主導性技術產業領域,通過標準競爭獲得的產業領導能力可以轉化為持久的產業比較優勢,進而影響到上下游產業的競爭績效。而產業的結構和績效又會影響到國家競爭優勢。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繼續以技術優勢控制和支配國際生產體系,控制支配產業價值鏈和供應鏈的價值實現。在當前全球電信產業新型的跨國生產體系中,一條是依靠跨國公司母公司的直接投資和公司內貿易形成母子企業之間的價值鏈體系,另一條是通過非股權安排的企業間交易網路形成由核心企業主導的供應鏈體系。核心企業通過掌握技術、市場標準和銷售渠道,便可以控制整個供應鏈和產品的價值實現,在全球化過程中獲取巨大利益。
國際電信服務貿易的主要業務[2]
電信服務部門的特殊性在於其作為經濟活動的獨特部門和作為其他經濟活動的基本傳輸手段起到了雙重作用。電信服務貿易作為國際服務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日益凸顯其重要性。
國際電信服務貿易的主要業務與各國所經營的國際業務基本上是一致的。根據我國《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我國國內電信經營者在現有電信網基礎上,可以經營的國際電信服務的主要業務包括以下7種。
(1)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①跨國家或地區的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②跨國家或地區的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
③經過本地電話網、長途網、國際網與智能網共同提供的跨國家或地區的智能網業務,如國際閉合用戶群話音業務等;
④跨國家或地區的基於綜合業務數字網(ISDN)的承載業務。利用國際專線提供的國際閉合用戶群話音服務屬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
(2)國際長途IP電話業務。提供國際IP長途電話業務時,必須經過國家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
- (3)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4)蜂窩移動通信國際漫游業務。蜂窩移動通信國際漫游業務有:
①900/1800 MHz GSM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國際漫游業務;
②800 MHz CDMA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國際漫游業務;
③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網國際通信業務。提供移動網國際通信業務時,必須經過國家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
(5)跨境衛星移動通信業務。提供跨境衛星移動通信業務(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時,必須經過國家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轉接。
- (6)國際數據通信業務。
- (7)國際公眾電報業務。
國際電信服務貿易的主要模式[2]
電信服務貿易是各國對電信服務進行的交換活動。按照《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服務貿易的定義,電信服務貿易也可以分為4種模式:①跨境提供;②境外消費;③商業存在;④自然人流動。
- 一、跨境提供
- (一)跨境提供的含義
跨境提供指的是一國的電信運營商從一國領土向別國提供電信服務。國際電話是歷史比較悠久,而且也是比較典型的一種電信跨境提供方式。它是當前電信服務領域內最普遍也是最有利可圖的貿易形式。它包括電報、用戶電報、電話及近年出現的電子郵件和數據傳輸。
- (二)跨國項目
1.衛星系統
2.海纜
- 二、境外消費
- (一)境外消費的含義
境外消費指的是向到國外旅行的人或是在國外臨時居住者提供電信服務,併在國內付費的方式。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出國從事商務活動和休閑旅行者日益增多,國外消費正在成為電信服務中的一個重要的增長領域。
- (二)境外消費項目
1.呼叫電話卡
2.移動通信
3.無線尋呼漫游
4.移動衛星系統能使用戶在世界的任何角落通過移動手機進行通話
5.更換呼叫程式業務
- 三、商業存在
- (一)商業存在的含義
隨著世界各國電信業的逐漸開放,直接進入別國電信市場成為可能,商業存在便發展成為了電信服務貿易最普遍的一種模式。商業存在指的是一國的電信運營商通過在別國建立代表辦事處、對外國公眾電信運營商全部或部分控股,以及參與合資企業和結盟等方式,在別國直接提供電信服務。
商業存在是電信運營者跨越國界在另一個國家運營時建立起來的。雖然建立商業存在最主要的誘因是直接提供電信服務,但這並非電信運營者走向國外的唯一原因。海外存在可以採用多種形式,包括建立代表辦事處、對外國公眾電信運營者全部或部分控股,以及參與合資企業和結盟。
- (二)商業存在的主要形式
1.成立海外辦事處
2.結盟
3.海外投資
4.多邊戰略投資者
5.成立新的PTO
- 四、自然人流動
自然人流動是指電信服務提供者將它的雇員送到國外,向其他國家的電信運營者提供技術和管理方面的指導和咨詢服務。
和商業存在不同,自然人流動不需要服務提供者在海外建立辦事處。如咨詢服務是電信業中的一個增長點,電信部門的重組和原有運營者的私有化正在增加對私有化專家和財務顧問等咨詢專家的需求。在發展中國家,對技術和管理援助的需求也是一個重要的增長點。對PTO和設備製造商來說,這種咨詢服務的提供為開拓新市場創造了一條途徑。PTO們還需要向海外派人以支持其海外投資。
國際電信服務貿易發展現狀[3]
- (一)國際電信服務迅猛發展,但是發展不平衡
- (二)各國電信服務發展重點不同
- (三)全球先進電信公司大部分為工業化國家所有,轉型經濟國家正逐漸占有一席之地
- (四)國際電信服務競爭主體多元化
國際電信服務競爭主體多元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國際電信服務從壟斷向競爭過渡。
第二,新型服務不斷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