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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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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服务贸易(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Trade)

目录

什么是国际电信服务贸易[1]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电信局站之间提供的电信服务贸易。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基本特征[2]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具有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特性,如服务商品的不可感知性或贸易标的的无形性,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的不可分离性,贸易主体地位的重要性,服务贸易的差异性、不可储存性,服务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贸易保护方式具有隐蔽性和国际服务贸易的约束条例相对灵活性等特点外,同时由于电信服务部门的特殊性,特别是其作为经济活动的独特部门和作为其他经济活动的基本传输手段而起到双重作用,具有特有的基本特征。

  (一)全程全网和互联互通

  全程全网和互联互通作为电信服务网络性的主要特征,成为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基本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基本特点主要是通过国际间电信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来实现的,需要各国电信企业的通力合作。随着电信全球竞争的日趋激烈,跨国企业对全球“一站式电信服务”的需求膨胀以及以互联网和电信服务为基础的全球电子商务的逐渐升温,国别的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本国内现有的电信服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各国的电信网络的互联和操作显得日趋重要和迫切。国家电信经营者拥有并运行着各自的国内电信基础设施,包括用于交互连接传输的设备。而那些远程海底电缆和国际卫星等国际电信基础设施则通过双边协议或共同所有而由两国共同使用。这些国际设施的特点是各国共担成本风险,向得到授权的经营者开放,并且在向非所有方提供过境设施服务时,具有极高的互惠性。不同国家电信经营者间签署的双边协议是依照国际电联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推荐的多边框架所拟定的。

  在一国地域内,在位的大型电信运营商总是担心网间互联为其带来的利益不足以弥补其在网间互联中的成本支出。这反而为一些小型运营商的规模和业务方面的扩张创造了条件。而且,通常情况下,政府在互联互通方面也总采取向小型运营商倾斜的非对称管制。然而,在国际电信服务贸易中,情况恰恰相反。国际间的互联互通不仅不会使原有业务量分流,还会不断提高业务量。试想,当甲、乙两国用户跨境使用电信服务时,甲、乙两国的运营商都只有借助相互的电信网络才能实现两用户之间的信息传递。甲乙两国运营商为了实现国际电信服务贸易,通常需要预先议定好价格,即所谓的国际核算费率。由于信息的流出方要付费给信息的流入方(与商品贸易的进出口方向相反),因此,两国运营商往往是以相同的费率计征,当双方电话相互传递的信息量相等时,费用抵消就无需划拨资金了。

  (二)技术标准的锁定性

  电信服务贸易与其他服务贸易或商品贸易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技术标准的垄断性。电信行业是典型的网络型企业,网络结构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沟通协调,而标准则是沟通和协调的基础。在赢者通吃(winnerstakea11)的网络结构下,掌握标准的企业将会成为行业中的主导者和行业利润的主要攫取者。许多电信跨国公司通过创造和制定隐藏着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和规则,迫使竞争对手成为追随者,从而控制游戏规则和市场竞争格局,并通过跟随者对技术标准的依赖而将其永远牢牢地锁定在技术跟随者的角色上。电信技术标准在竞争中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电信行业领导权的兴衰。在信息社会,电信作为主导性技术产业领域,通过标准竞争获得的产业领导能力可以转化为持久的产业比较优势,进而影响到上下游产业的竞争绩效。而产业的结构和绩效又会影响到国家竞争优势。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继续以技术优势控制和支配国际生产体系,控制支配产业价值链和供应链价值实现。在当前全球电信产业新型的跨国生产体系中,一条是依靠跨国公司母公司的直接投资公司内贸易形成母子企业之间的价值链体系,另一条是通过非股权安排的企业间交易网络形成由核心企业主导的供应链体系。核心企业通过掌握技术、市场标准和销售渠道,便可以控制整个供应链和产品的价值实现,在全球化过程中获取巨大利益。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主要业务[2]

  电信服务部门的特殊性在于其作为经济活动的独特部门和作为其他经济活动的基本传输手段起到了双重作用。电信服务贸易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主要业务与各国所经营的国际业务基本上是一致的。根据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我国国内电信经营者在现有电信网基础上,可以经营的国际电信服务的主要业务包括以下7种。

  (1)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①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②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③经过本地电话网、长途网、国际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国家或地区的智能网业务,如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业务等;

  ④跨国家或地区的基于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的承载业务。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2)国际长途IP电话业务。提供国际IP长途电话业务时,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3)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4)蜂窝移动通信国际漫游业务。蜂窝移动通信国际漫游业务有:

  ①900/1800 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国际漫游业务;

  ②800 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国际漫游业务;

  ③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国际通信业务。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时,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5)跨境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提供跨境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

  (6)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7)国际公众电报业务。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主要模式[2]

  电信服务贸易是各国对电信服务进行的交换活动。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的定义,电信服务贸易也可以分为4种模式:①跨境提供;②境外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

  一、跨境提供
  (一)跨境提供的含义

  跨境提供指的是一国的电信运营商从一国领土向别国提供电信服务。国际电话是历史比较悠久,而且也是比较典型的一种电信跨境提供方式。它是当前电信服务领域内最普遍也是最有利可图的贸易形式。它包括电报、用户电报、电话及近年出现的电子邮件和数据传输。

  (二)跨国项目

  1.卫星系统

  2.海缆

  二、境外消费
  (一)境外消费的含义

  境外消费指的是向到国外旅行的人或是在国外临时居住者提供电信服务,并在国内付费的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国从事商务活动和休闲旅行者日益增多,国外消费正在成为电信服务中的一个重要的增长领域。

  (二)境外消费项目

  1.呼叫电话卡

  2.移动通信

  3.无线寻呼漫游

  4.移动卫星系统能使用户在世界的任何角落通过移动手机进行通话

  5.更换呼叫程序业务

  三、商业存在
  (一)商业存在的含义

  随着世界各国电信业的逐渐开放,直接进入别国电信市场成为可能,商业存在便发展成为了电信服务贸易最普遍的一种模式。商业存在指的是一国的电信运营商通过在别国建立代表办事处、对外国公众电信运营商全部或部分控股,以及参与合资企业和结盟等方式,在别国直接提供电信服务。

  商业存在是电信运营者跨越国界在另一个国家运营时建立起来的。虽然建立商业存在最主要的诱因是直接提供电信服务,但这并非电信运营者走向国外的唯一原因。海外存在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建立代表办事处、对外国公众电信运营者全部或部分控股,以及参与合资企业和结盟。

  (二)商业存在的主要形式

  1.成立海外办事处

  2.结盟

  3.海外投资

  4.多边战略投资者

  5.成立新的PTO

  四、自然人流动

  自然人流动是指电信服务提供者将它的雇员送到国外,向其他国家的电信运营者提供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和商业存在不同,自然人流动不需要服务提供者在海外建立办事处。如咨询服务是电信业中的一个增长点,电信部门的重组和原有运营者的私有化正在增加对私有化专家和财务顾问等咨询专家的需求。在发展中国家,对技术和管理援助的需求也是一个重要的增长点。对PTO和设备制造商来说,这种咨询服务的提供为开拓新市场创造了一条途径。PTO们还需要向海外派人以支持其海外投资。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发展现状[3]

  (一)国际电信服务迅猛发展,但是发展不平衡
  (二)各国电信服务发展重点不同
  (三)全球先进电信公司大部分为工业化国家所有,转型经济国家正逐渐占有一席之地
  (四)国际电信服务竞争主体多元化

  国际电信服务竞争主体多元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国际电信服务从垄断向竞争过渡。

  第二,新型服务不断出现。

参考文献

  1. 何力编著.国际贸易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2. 2.0 2.1 2.2 冯宗宪,郭根龙主编.国际服务贸易.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10.
  3. 张汉林编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系列教材.国际服务贸易.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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