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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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Interconnection and Interwor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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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是指在提供通信网络或者通信业务的企 业之间实现网络设备在物理上和逻辑上的连接,以确保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 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 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
网间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网问直接相联实现业务 互通的方式,也包括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互联互通是运营商的网络与不在该网络中的设备或设施之间的物理链路。该术语可以是指在某个运营商的设施和属于它的客户的设备之间的一个连接(设备间互联),也可以是两个(或更多)运营商之间的连接(网间互联)。 在美国的法律中,互联互通被专门地定义为(47C.F.R.51.5)“两个或多个网络的链路,用于通信流量的双边交换”。 管理者在电信市场中引入竞争所使用的重要工具之一,就是强制要求处于支配地位的运营商实现互联互通的需求。
中国的互联互通工作是从1995年开始进行的。首先是中国电信与联通公司GSM网的互联互通。双方在原邮电部电政司、财务司及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价格司的组织协调下,就互联的原则、方式、技术要求和结算办法进行了反复的讨论,于1995年下半年由原邮电部和国家计委分别颁发了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结算办法,作为双方互联互通的基本依据,1996年上半年,联通GSM网与中国电信实现了京、津、沪、穗四地网络间的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