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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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事證明是企業、公司、商事機構、自然人在進行國際間的貨物買賣、通關、結匯、吸引外資、引進技術設備、設立境外辦事機構、向國外投標、承包工程、提供勞務合作和技術合作、商標與專利註冊、商事訴訟和仲裁等國際商事活動中,應客戶要求,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或國際慣例,可以對相關的事實或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
1、各類合同或與合同相關的文書,如售貨確認書、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主體資格或主體資格變更文書,如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公司簡介等。
3、委托書、代理書或授權書。
5、國家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如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批准證書、農藥註冊證明、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書、衛生許可證書、檢驗證明、自由銷售證明、紡織品許可證書等。
6、非單據認證範圍內的貿易單證。
7、價格證明,如價格單。
8、檢驗證明,如檢驗證、測試報告、分析報告等。
9、資信證明,如驗資報告、審計報告、銀行資信證明、資產負債表、公司損益表等。
10、業務函電。
11、各類聲明。
12、商務簽證,如派遣函。
13、商標、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註冊文件、續展文件、轉讓文件或許可文件。
14、其他需要出具證明書的文書、單證。
一、形式認證
1.證明文書、單證上的簽字或簽章。
2.證明文書、單證上的印章屬實。
3.證明影印件、副本、節本與原件一致,例如報關單、營業執照等文件。
4.證明外文本與中文本一致。
二、實質認證
1.不可抗力事件。
2.證明受益人所在地或轉運地無使/領館。
3.企業資格證明: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金融機構資信證明、無破產證明及技術能力證明等。
4.企業註冊情況和經營範圍證明等。
5.企業的合法性證明。
6.某機構成員、會員的證明。
7.上網核實有關商標、專利的使用情況證明等。
國際商事證明書是貿促會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據中國法律、有關規定和國際貿易慣例,對與國際商事活動相關的文書、單證和事實進行證明所出具的證書。
(1)使我國的出口貨物在進口國海關順利通關。
(2)使我國的出口貨物按信用證的要求順利結匯。
(3)使我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擁有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在其他國家得到保護。
(4)為在境外設立辦事機構、投標或承包工程的公司、企業提供必要的證明。
(5)為我國的出口產品在進口國取得生產、銷售許可提供證明。
(6)為國際商事活動中的糾紛解決、仲裁或訴訟提供證明。
1、貨物貿易類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2、服務貿易類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3、技術貿易類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4、投資類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5、國際承包工程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6、知識產權類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7、涉外商事訴訟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8、海事類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9、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中的證明事項。
10、其他與國際商事證明活動相關的證明事項。
基本辦理流程為:
企業申請->貿促會受理(登記)->貿促會審查(審核文件,草擬證詞,負責人迴圈覆核)->出證
一、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江蘇省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江蘇商會申請辦理國際商事證明書。
申辦國際商事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單位介紹信或申請函。
2、辦理國際商事證明書申請表。
3、企業、公司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或其他組織有效的登記證明影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證(護照)影印件;如果經常性申請辦理,可進行長期備案,只需在每年營業執照或其他年檢或發生變更時進行即時備案。
4、申辦文件上印章印模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手簽字樣。
5、如申辦文書由非法定代表人簽署,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該簽署人的手簽字樣。
6、如果需要證明文書、單證的影印件、副本、節本與原件相符,一般情況下,應提供文書、單證的原件,否則要提供公司的保函。
7、如果需要證明文書、單證的外文譯本與中文本一致時,外文譯本一般要由專門的翻譯公司翻譯,如果是由公司自行翻譯,則需要翻譯人簽字或公司蓋章。
8、出證認證機構認為應該提供的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文書和佐證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合法;文面清潔,字跡不得有毀改或塗改之處。經我處審核通過後予以出證。我處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可以出具中英文、中西文、中法文、中意文等各種對照文本的證明文件,並提供代理各類文件相關翻譯服務。
二、受理
經辦人對申請辦理的證明事項進行詢問,當事人應接受經辦人的詢問,實事求是地陳述申辦證明的理由和事實。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證明申請,本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證明的事項具有法律關係;
2、該證明事項屬於證明書業務範疇;
3、該證明事項屬於江蘇省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江蘇商會授權範圍。
三、審查
本處對當事人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認為事實不清或有疑義需要調查的,當事人應積極配合。審查後,符合證明條件將製作證明書,不符合證明條件的將不予出證。
四、出證
對於符合證明條件的文書、單證或事實,出證單位經審查同意出具證明書的,應當在受理申請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出具。重大、疑難、複雜的證明事項,經法律部部長批准,可適當延長。有特殊情況的,可根據當事人要求在指定時間內出證,但申請人需繳納相關加急費用。
如所認證的證明書需要經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出證機構可以代為辦理。需填寫《代辦領事認證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