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產權變動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國有資產產權變動[1]
國有資產產權變動主要指國有資產產權歸屬的變更或轉移,同時也包括國有資產產權實現形式的某些變化。如全民所有制企業彼此間或向非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租賃;全民所有制企業彼此間或非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聯合經營;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全民所有制企業全部出售或資產拆股出售;全民所有制企業破產清理、重整清理、結業清理;全民所有制企業與國外投資者實行中外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等等。凡發生上述產權變動的國有企業,均需按規定,由國家授權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審核確認並下達確認通知書後,產權變動當事人方可根據確認通知書進行帳務處理。只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式後的帳務處理結果,才能作為進行上述一系列產權變動的國有資產的底價。在國有資產產權變動中,要嚴防對國有資產價值的低估和漏估,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管理[2]
- 一、企業兼併中的產權管理
- (一)企業兼併的概念
企業兼併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行為。不通過購買方式實行的企業之間的合併,不屬於企業兼併的範圍。企業兼併有以下特點:(1)企業兼併是一種產權轉讓行為,即企業產權在兩個主體之間的轉移?與行政方式的關停並轉是不同的。(2)產權兼併是有償的經濟行為,必須遵循商品交換有償的基本法則。(3)經濟利益是連接兼併雙方的唯一紐帶。當前,我國國有企業兼併有三種情況:一是國有企業之間互相兼併,導致國有資產產權在不同的國有企業間轉移;二是國有企業兼併集體或其他企業,使被兼併企業資產所有權性質國有化;三是國有企業被集體或其他企業所兼併,導致國有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
- (二)企業兼併中產權管理的內容
根據《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及東關於國營企業兼併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被兼併企業在兼併時應進行國有資產評估;企業被兼併後,其產權歸兼併方所有,兼併方應付價款;被兼併方企業產權轉讓的收入,歸該企業的產權所有者;如果被兼併方企業是全民所有制,其產權轉讓成交價款由被兼併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解繳國庫;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協助兼併企業做好被兼併企業的職工安置工作。
- 二、企業出售的產權管理
- (一)企業出售的概念
企業出售亦稱企業拍賣,是指企業產權的出售,是企業產權轉讓的一種形式。國有企業產權出售的範圍,目前大多限定在國有小型工業或商業企業。出售的重點對象是:資不抵債和接近破產的企業;長期經營不善、連續多年虧損或微利的企業;為優化結構,政府認為需要出售的工業或商業企業。企業出售的方法,可以折股出售(主要指工業企業),也可以拍賣形式出售(主要適用於商業企業)。
- (二)企業出售產權管理的內容
根據《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關於全民所有制小型商業企業拍賣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售,必須事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由其授權管理的部門審批;國有資產出售必須事先經過資產評估和確認;小型企業出售時,對企業的各項資產的債權債務要進行清理;對整個企業拍賣的,其會計檔案要進行移交;國有企業購買其他國有企業,可以使用企業的留用利潤、折舊基金、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或有關部門批准發:行的債券、股票等籌集的資金和其他用於投資的資金;企業出售後,一般遵循誰購:買誰所有的原則,但自然資源性國家資產只是對其使用權、經營權或開:採權進行拍賣,所有權不轉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協助做好被出售企業的職工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