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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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基金(depreciation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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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基金是企業根據國家規定(一般按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分類平均計年折舊)計提的專用於固定資產更新的基金。按以前財務制度規定,折舊基金轉為更新改造基金時應專款專用,專戶存儲。由於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對國營企業折舊基金的提取使用辦法一直由國家統一規定。
折舊基金可分為:基本折舊基金和大修理折舊基金。
基本折舊基金是為固定資本全部更新而設立的折舊基金。在機器設備整個地報廢以前,它會由於不斷受到各種物質損耗,易損部分會首先損壞,需要逐步更換零件。整個機器設備損耗到一定程度需要進行大修理。
大修理折舊基金是用來保證固定資本在實物形式上進行局部更新的需要而設立的折舊基金。
折舊基金是更新改造基金的主要來源,其用途包括:
(一)機器設備的更新和房屋建築物的重建;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品種,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對原有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
(三)試製新產品措施;
(四)綜合利用和治理“三廢”措施;
(五)勞動安全保護措施;
(六)零星固定資產購置。
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都應當編製中長期和年度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劃。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劃中的重大項目,應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有關上級領導機關批准。
企業對折舊基金要按照先提後用、量入為出的原則使用,確保這項資金真正用於設備更新改造和技術進步。對每個更新改造項目都要事前進行經濟效益分析,並建立嚴格的責任制。
企業主管部門對本系統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基金的使用、更新改造計劃的執行情況和經濟效益,負責進行檢查監督。
財政、稅務機關和開戶銀行要對所轄管區內企業折舊基金的提取、使用以及更新改造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企業必須接受檢查監督,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
對於違反本條例,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應按照稅收、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任意改變國家統一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多提或少提折舊的;
(二)自行擴大折舊基金使用範圍,挪用折舊基金的。
(三)盲目購建固定資產,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
對犯有上訴所列行為之一的,財政機夫還可以通知企業主管部門,給企業和直接責任人以下列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處以相當於多提或少提折舊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政處罰,可以單獨採用,也可以合併採用。
企業或個人對財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有民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財政機關申請覆議。上一級財政機關接到申請後,應在一個月內進行複查,並作出決定。逾期不申請的,即按財政機關的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