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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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基金(depreciation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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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基金是企业根据国家规定(一般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分类平均计年折旧)计提的专用于固定资产更新的基金。按以前财务制度规定,折旧基金转为更新改造基金时应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对国营企业折旧基金的提取使用办法一直由国家统一规定。
折旧基金可分为: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折旧基金。
基本折旧基金是为固定资本全部更新而设立的折旧基金。在机器设备整个地报废以前,它会由于不断受到各种物质损耗,易损部分会首先损坏,需要逐步更换零件。整个机器设备损耗到一定程度需要进行大修理。
大修理折旧基金是用来保证固定资本在实物形式上进行局部更新的需要而设立的折旧基金。
折旧基金是更新改造基金的主要来源,其用途包括:
(一)机器设备的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的重建;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
(三)试制新产品措施;
(四)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措施;
(五)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六)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都应当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中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有关上级领导机关批准。
企业对折旧基金要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确保这项资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对每个更新改造项目都要事前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使用、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负责进行检查监督。
财政、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要对所辖管区内企业折旧基金的提取、使用以及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企业必须接受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
对于违反本条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按照税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任意改变国家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多提或少提折旧的;
(二)自行扩大折旧基金使用范围,挪用折旧基金的。
(三)盲目购建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对犯有上诉所列行为之一的,财政机夫还可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给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相当于多提或少提折旧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企业或个人对财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民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财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逾期不申请的,即按财政机关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