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本主義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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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本主義所有制是指社會主義國家能夠加以限制,能夠規定其活動範圍的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國家監督與調節的資本主義。如,由外商投資,同國有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進行經營或外商獨資經營的經濟叫國家資本主義經濟。
國家資本主義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獨資經營、“三來一補”等。
國家資本主義所有制之所以能承擔社會性功能,是因為這是一種由國家強制建立的“共有制”。這種“共有制” 的優勢在:
第一,作為一種強制性的制度安排,每個參加者都要受到政府權力的約束而不能自由退出,因此,政府可以實現由自願談判不能實現的方案;
第二,由政府組織的國家資本主義所有制可以比其他所有制具有更大的生產組織規模,可以在更大範圍實現企業效益的社會化,使國家資本主義所有制可以承擔起各種社會性功能;
第三,作為一種“共有制”,它可以運用自己的權力與制度的安排,承擔起協調社會各個利益集團與群體矛盾的社會性功能。
國家資本主義所有制的建立,主要採用三種方式:
①政府直接投資;②對私有企業實現國有化;③政府控股私有企業。
通過這些方法建立起來的國家資本主義所有制在結構上具有如下特征:
勞動力只具有雇佣工資地位,管理功能由國家和國家機構指定的機構來行使,收益權被政府所占有。在當今資本主義經濟中,作為資本主義所有制原型的私人財產所有制仍然具有相當活力並以相當的規模存在著;股份制資本主義所有制經濟已成為經濟的主導力量與主要形式;國家資本主義作用力與影響力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