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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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是指社会主义国家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活动范围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国家监督与调节的资本主义。如,由外商投资,同国有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进行经营或外商独资经营的经济叫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三来一补”等。
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之所以能承担社会性功能,是因为这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建立的“共有制”。这种“共有制” 的优势在:
第一,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每个参加者都要受到政府权力的约束而不能自由退出,因此,政府可以实现由自愿谈判不能实现的方案;
第二,由政府组织的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可以比其他所有制具有更大的生产组织规模,可以在更大范围实现企业效益的社会化,使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可以承担起各种社会性功能;
第三,作为一种“共有制”,它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力与制度的安排,承担起协调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与群体矛盾的社会性功能。
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建立,主要采用三种方式:
①政府直接投资;②对私有企业实现国有化;③政府控股私有企业。
通过这些方法建立起来的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在结构上具有如下特征:
劳动力只具有雇佣工资地位,管理功能由国家和国家机构指定的机构来行使,收益权被政府所占有。在当今资本主义经济中,作为资本主义所有制原型的私人财产所有制仍然具有相当活力并以相当的规模存在着;股份制资本主义所有制经济已成为经济的主导力量与主要形式;国家资本主义作用力与影响力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