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控股公司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國家控股公司(state-controlling company)
目錄 |
國家控股公司是由多個國家持股企業相對控股(多家控股以解決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弊端),吸收其他法人股、個人股和國際資本的國家控股股份有限(集團)公司。國家持股企業向國家控股公司股東大會派出股權代表,行使國家的投資經營權,並依法參選國家控股公司的股權董(監)事。
國家控股公司的形式[1]
- (1)管理型國家控股公司
這類公司主要是作為政府與國有公司中間的媒介,其主要職能是:審查和批准國有公司的重大決策,對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管理,決定國有公司人事的任免及其報酬等內容。
- (2)投資型國家控股公司
這類公司是政府為實現其某一政策目標而建立的,其目的是通過購買企業的產權或股權、提供信貸等方式,支持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國家扶持的企業,或經過企業的產權轉讓重組實現政府的其他政策目標。
- (3)經營型國家控股公司
這類公司通常是某些天然壟斷性行業或公共性行業的總公司,其設立由國家專門的行政法令批准。它們一方面要管理本行業的子公司,另一方面也可以向其他有利可圖的行業發展。
國家控股公司的層次[2]
國家控股公司內部又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是跨行業、跨部門的巨型綜合性國有控股公司。這類控股公司屬於大型財團性質,是從事資本經營活動的投資公司。公司的任務是:負責經營管理國家擁有的股份;指導、協調各子公司的投資、經營和生產活動;向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和信息、技術、人才服務;選拔子公司的高級領導等。
第二層是若幹次級專業控股公司。這類公司按行業或部門組成,專業性較強,可發行股票,是金融性與生產經營性結合型的公司。它所控制的三級公司,少則幾個,多則幾十個不等。
第三層是基層參與制企業,它們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以發行股票。
國家控股公司是自主經營管理的機構,接受內閣委員會和國家參與部的管理和指導。實行國家參與制的優點,一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二是便於國家對企業進行間接調控;三是組織形式嚴密,有利於真正實現政企分開。
國家控股公司的設立條件[3]
國家控股公司應是國家單獨投資設立,經國務院批准對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權利,主要以控股方式從事資產經營活動,並依法登記註冊的特殊企業法人,它一般應是純粹性控股公司。這種公司不得宣告破產。遇公司清算,其凈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不足部分由國務院承擔。換句話說,一般來說,這種公司國家是不能讓其破產的。這種公司除依照國家的產業政策開展經營活動外,還要完成國家要求完成的社會公益任務。這種公司的設立條件應該是很嚴格的,除一般規定外,應該要求其主要經營業務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所在行業在國民經濟中要占有非常重要地位;其凈資產和總資產要達到一定的規模。除此之外,對其報批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經營範圍等要有明確的要求和規定。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也與一般公司不同,可以實行總經理負責制,設立黨組,國務院對其派出監事會等。
國家控股公司管理的途徑[2]
國家控股公司是國家控股的國民經濟的主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作為一方利益主體,遵守國家法律,依照企業章程參與市場競爭,不受其他非經濟因素干擾。國家控股公司參考以私人產權為基礎大型公司進行管理,主要通過以下幾條途徑:
1、法律規範企業組織及其行為;
2、國家股權代表、法人(如:其他國家控股公司、集體經濟法人和各類社會組織)股權代表及董事和監事從企業內部約束企業行為;
3、企業黨組織、工會(主要通過職工董事和監事)對企業的民主監督和管理;
4、各級政府的巨集觀經濟調控、市場管理和行政管理,從企業外部間接約束企業行為。
國家控股公司按照融資廣、交叉深、地區分佈和行業特色合理,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比例適宜等原則,通過多個國家持股企業相對控股等途徑和方式,打破地區行業條框約束,逐步發展成具有自身特色和強大競爭力的大型跨國集團公司。在組建國家控股公司時,國有資本代表組織應註意將國有資本主要流入金融保險、基礎(工業)能源、交通信息、高新尖端技術等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大型骨幹企業,同時也不限制國家控股公司按照自己的經營戰略進入農業、一般性工業、服務業、商業等等一切社會經濟領域,沒必要人為強制推行”國退民進”,一切能由市場決定的事都應由市場決定。
國家控股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國家控股公司企業制度除應有一般現代企業制度的全部特點外,還應滿足以下基本原則要求:
1、維護股東權益,利於國家控股;
2、改善和加強黨的領導;
3、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形式;
4、強化職工主人翁地位,普遍參與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