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再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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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再保險公司(State Owned Rein-suranc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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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家再保險公司[1]
國家再保險公司是指國家為控制不必要的保費外流,保護國內保險市場而建立的再保險公司。
發展中國家多是通過制定法律規定承保公司必須向國家再保險公司分保一定的比例,然後再由其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向國外轉分保,或向國內市場轉分:有的國家雖不對其分保比例作出強制約束.但直接承保公司必須向其分人一定比例的合同,以利其巨集觀控制。
國家再保險公司的職能[2]
國家再保險公司,是專門辦理國際再保險業務和國內再保險業務,調控國內保險公司再保險關係的保險機構。對於任何國家來說,一個完備的再保險市場都需要通過國家再保險公司來指導;管理、監督和協調國內所有保險企業的再保險業務。對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保險業仍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建立國家再保險公司來調控國內保險市場,是充分挖掘國內保險市場承保能力,保持國內保險企業穩定運營,,集中國內承保力量以增強在國際再保險市場上競爭能力的最有效措施。一方面,國家再保險公司可根據有關保險單規的規定,或與國內各保險企業簽訂再保險合同的方式,承擔各分出公司的溢額部分責任。若其接受的業務超過一定限額,則可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轉分給國內各保險機構或向國外再保險人分保;另一方面,若國家再保險公司接受了國外再保險風險,它也可將風險責任轉分給國內的保險機構。此外,作為國家巨災保險準備金累積中心的國家再保險公司,只要按既定的章程規則運營,其積累的準備金,即具有保證償付全國範圍巨額災害事故的能力,從而減少國內保險公司經營的風西安和波動因素。
我國再保險市場模式[2]
首先,對於國際再保險業務,應確立國家再保險公司的絕對壟斷地位。為了防止保費外匯的流失,避免國內保險公司因受外國再保險公司破產的經濟衝擊,國內保險公司不得與外國保險公司建立直接的再保險關係。
其次,對於國家有關保險法規規定的強制國內保險機構分出其超過總承保限額,或超過單位承保限額的部分,也應由國家再保險公司獨家經營。
最後,對於國內再保險,則允許適度的競爭,在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分保比例以外的其他部分,的分保業務,各保險公司之間可以自由往來。允許保險機構建立橫向再保險關係,可以活躍國內再保險市場,為再保險市場提供更多的買方和賣方,同時,它可以充分吸納國內保險市場承受風險的能力,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
建立國家再保險公司的改革措施[2]
1.完善保險立法
為了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健運行,必須有一整套規範兒科學的保險法律、法規和制度,迫使各個保險企業關心自身和國家的經濟利益,增加再保險的真正需求,也使再保險業的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健全國家保險管理機構
建立一個統一、開房、競爭、有序的國內保險市場體系以及一個高效運行的國內再保險市場,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我國應該積極創造條件成立隸屬中央英航的國家保險管理局,代表國家行駛對保險業包括再保險的領導。
3.允許多種形式的商業保險企業的存在
只有允許多層次、多形式、多種經濟成份商業保險的存在,各保險企業為維護自身的利益,在開展適度平等競爭時,必然增加對在保險的需求,否則某家保險機構渡假經營,不僅會阻礙保險業的發展。更會抑制再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4.早就一批技術性強、業務嫻熟的專業隊伍
再保險業務的順利開展,需要一大批具有承保、風險管理、工程技術。法律以及理賠等諸多方面知識的專業化人才。因此,建立國家再保險公司,必須及早規劃和培養一批具有專業技術水平的人才隊伍。
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風險分佈極不均勻,市場行情相當複雜,若不建立發達的信息網路和信息反饋系統,必然會給國家再保險公司對業務經營,帶來諸多預料不到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