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再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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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再保险公司(State Owned Rein-suranc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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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再保险公司[1]
国家再保险公司是指国家为控制不必要的保费外流,保护国内保险市场而建立的再保险公司。
发展中国家多是通过制定法律规定承保公司必须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一定的比例,然后再由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向国外转分保,或向国内市场转分:有的国家虽不对其分保比例作出强制约束.但直接承保公司必须向其分人一定比例的合同,以利其宏观控制。
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2]
国家再保险公司,是专门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和国内再保险业务,调控国内保险公司再保险关系的保险机构。对于任何国家来说,一个完备的再保险市场都需要通过国家再保险公司来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国内所有保险企业的再保险业务。对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保险业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调控国内保险市场,是充分挖掘国内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保持国内保险企业稳定运营,,集中国内承保力量以增强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竞争能力的最有效措施。一方面,国家再保险公司可根据有关保险单规的规定,或与国内各保险企业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承担各分出公司的溢额部分责任。若其接受的业务超过一定限额,则可将部分或全部业务转分给国内各保险机构或向国外再保险人分保;另一方面,若国家再保险公司接受了国外再保险风险,它也可将风险责任转分给国内的保险机构。此外,作为国家巨灾保险准备金累积中心的国家再保险公司,只要按既定的章程规则运营,其积累的准备金,即具有保证偿付全国范围巨额灾害事故的能力,从而减少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风西安和波动因素。
我国再保险市场模式[2]
首先,对于国际再保险业务,应确立国家再保险公司的绝对垄断地位。为了防止保费外汇的流失,避免国内保险公司因受外国再保险公司破产的经济冲击,国内保险公司不得与外国保险公司建立直接的再保险关系。
其次,对于国家有关保险法规规定的强制国内保险机构分出其超过总承保限额,或超过单位承保限额的部分,也应由国家再保险公司独家经营。
最后,对于国内再保险,则允许适度的竞争,在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分保比例以外的其他部分,的分保业务,各保险公司之间可以自由往来。允许保险机构建立横向再保险关系,可以活跃国内再保险市场,为再保险市场提供更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它可以充分吸纳国内保险市场承受风险的能力,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的改革措施[2]
1.完善保险立法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健运行,必须有一整套规范儿科学的保险法律、法规和制度,迫使各个保险企业关心自身和国家的经济利益,增加再保险的真正需求,也使再保险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健全国家保险管理机构
建立一个统一、开房、竞争、有序的国内保险市场体系以及一个高效运行的国内再保险市场,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我国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成立隶属中央英航的国家保险管理局,代表国家行驶对保险业包括再保险的领导。
3.允许多种形式的商业保险企业的存在
只有允许多层次、多形式、多种经济成份商业保险的存在,各保险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开展适度平等竞争时,必然增加对在保险的需求,否则某家保险机构渡假经营,不仅会阻碍保险业的发展。更会抑制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4.早就一批技术性强、业务娴熟的专业队伍
再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需要一大批具有承保、风险管理、工程技术。法律以及理赔等诸多方面知识的专业化人才。因此,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必须及早规划和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才队伍。
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风险分布极不均匀,市场行情相当复杂,若不建立发达的信息网络和信息反馈系统,必然会给国家再保险公司对业务经营,带来诸多预料不到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