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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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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固定資產整合[1]

  固定資產整合是指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發展戰略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固定資產中的各個項目圍繞適用性和效率性進行分析,併在保持生產體系完整性和協調性的條件下,對固定資產進行吸收整合或者剝離出售。

固定資產整合的步驟[2]

  1.首先,要甄別篩選適用與不適用的固定資產;

  2.其次,要區別固定資產的現行價值、使用壽命、技術特征、生產效率以及技術進步條件下被淘汰的可能性;

  3.最後,要在前兩步工作的基礎上按照資產整合原則分別進行整合分拆、轉售或出讓。當然,對固定資產的整合要在提高固定資產處置質量的前提下,使固定資產被處置後仍能為公司帶來較高的經濟效益

固定資產整合的內容[3]

  (一)吸收被併購企業的固定資產

  吸收被併購企業的固定資產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生產經營體系的完整性,即要使併購後企業具有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完整的固定資產,它應能滿足以主營業務為核心的採購生產銷售、科研等環節的需要

  (2)企業的戰略發展規劃,即整合後的固定資產應適應企業近期的生產經營計劃和長遠的發展戰略規劃。

  (3)效益,即在短期內能產生預期的併購效益,減輕併購後企業的財務壓力。

  (二)剝離出售固定資產

  對固定資產的整合還可以採用剝離出售的方式。公司通過剝離不適於企業長期戰略,沒有成長潛力或影響公司整體業務發展的子公司、部門、產品生產線、固定資產等,可使資產集中於經營重點,從而更具有競爭力。同時,剝離還可使企業資產獲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業資產的質量資本市場價值。剝離與併購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繫,併購是企業擴張戰略的選擇,而剝離作為一種收縮戰略,與擴張戰略相對應,是併購的相反過程。如併購企業可在併購完成之後出售被併購企業的資產或業務,以獲取現金回報;可通過剝離糾正以前草率的甚至是錯誤的收購活動;在受到收購威脅時,還可能會剝離所謂“皇冠上珍珠”以抵制收購方收購意圖;有時許多資產出售等分拆計劃,早在併購前就已經是併購方一攬子計劃中的組成部分;在有的併購活動中,還將被併購企業進行分拆出售資產作為收購資金的部分來源。

  併購後企業剝離出售的資產主要是指長期無效益的、與總體發展戰略不相適應的,以及難以被併購後企業吸收的固定資產。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固定資產的剝離問題:

  (1)長期未產生效益或效益低下的固定資產。併購後企業擁有被併購企業的賬面固定資產數量較大,由於多方面原因,有相當一部分經營性固定資產的效益很低、改造較難或增效潛力低下,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不把這部分固定資產納入併購後的企業中。如果併購方也有一部分固定資產效益低下,也可考慮一併剝離出售。

  (2)基於併購後企業的發展戰略剝離一部分經營性固定資產。企業通過併購規模擴大後,可考慮改製上市以促進企業的迅速發展。從上市角度考慮,併購企業應吸納優質資產,剝離不良資產或與上市公司業務不相關的資產

  (3)經營性固定資產包括用於生產和行政管理的固定資產。這些資產在併購後由於生產部門和管理機構的調整或縮減,有可能出現多餘。因此對這些資產也要考慮部分剝離,如總廠行政機關的辦公樓建築物及其他設施。

  (4)輔助生產系統(後方企業),主要包括動力系統、主業生產的工具和模具生產系統、維修系統等。對這部分固定資產,併購企業應視具體情況考慮是納入併購後企業,還是剝離出去。

  (5)研究開發機構、銷售系統、進出口部門及財務公司等,視具體情況考慮是否納入併購後企業。

  實踐表明,是否剝離某一部分固定資產並不是絕對的。但是,決策者在具體決定是否剝離某一部分資產時應明確剝離或不剝離的緣由,做到吸納與剝離的資產界限分明。一般而言,併購企業應及時將無效或低效資產、不良資產、閑置資產從全部資產中剝離出去,以節省資產整合成本,儘快產生協同經濟效應。

  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在併購之初,制定收購計劃時就應將需剝離的資產從被併購企業全部資產中剔除出來,也就是說,併購方收購的僅僅是被併購企業的部分資產(優良資產、有用資產),一部分需剝離資產則應事先計劃好不收購。這樣就免去了很多的工作,做到省時、省力和省錢。

  (三)整合其他固定資產

  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一般不納入吸收整合的範圍。由於它們並未產生效益,可考慮剝離出售。如果這些資產在併購後將投入企業使用,並產生預期收益,則應考慮吸收到併購後企業中。

  關於土地的整合問題。併購後企業應將被併購企業因徵用土地而支付的補償費用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的價值之內,不作為土地入賬。

  關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整合問題。由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產權不屬於企業,而且一般價值較大,所以通常不納入吸收整合的範圍。併購後企業可按原被併購企業所簽的租賃合同執行,也可由併購後企業與出租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固定資產整合的具體事項[4]

  1.已拆除的老工程及不能正常生產的設施予以剝離;

  2.已完工但尚未轉入固定資產的工程,將其轉入企業資產;

  3.對部分生產所必須、但不屬於企業的設備予以租賃使用;

  4.對規模小、價值低的非經營性資產,如果是今後公司所必不可少的設施,應該予以保留。反之,予以剝離。

  併購方應該在制定併購方案就明確吸收與剝離資產的界限,以便將需要剝離的固定資產從目標企業的全部資產中提取出來,從而減少以後的整合工作量,節約整合成本。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鄭崢嶸,許學武主編.投資咨詢指南.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
  2. 荊新主編.公司財務.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4
  3. 薛有志等著.學術前沿系列 併購與企業高成長.南開大學出版社,2004
  4. 肖太福主編.企業併購法律實務.群眾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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