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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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整合是指檢查和評估無形資產的現實價值,緊密聯繫併購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其適用程度,決定其保留和轉讓,無形資產整合在改製或企業併購整合中具有重要地位。
無形資產整合的內容及方式[1]
- 1.專利權整合
專利權是指對某一產品的造型、配方、結構、製造工藝或程式擁有的特殊權利。這是政府部門按法律規定批准給發明者的專門的特殊權利,專利持有人在一定時期內享有該項發明的獨占權,任何需要該項發明的機構或個人必須徵得持有人的同意並要支付專利轉讓費或使用費。對目標企業的專利權首先要確定它的價值、先進程度、未來前景、剩餘時間,然後根據企業的經營方向和戰略目標決定其保留還是轉讓。
- 2.特許經營權整合
特許經營權也叫專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一是由政府機構授權,准許特定機構擁有經營某種特定業務的權利;二是企業自己創造的專營權。這裡要討論整合的特許經營權主要是第二種情況,專營權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可以藉此獲得超額利潤:企業控制權的變動,必須經過原授權人的同意才可繼續擁有此項權利,在授權人同意的基礎上,企業可考慮其是否與企業經營方向相適應來進行決策。如果與經營方向不一致,在取得原授權者的同意後,可再次轉讓或停止使用;如果特許經營收益大於經營成本,並與企業經營方向一致的可保留和使用。
- 3.商標權整合
商標權又稱商標專用權,目標企業所擁有的產品名稱、標識、符號、字樣和圖案等商標,經註冊後成為註冊商標,獲得專用權,受到法律保護,為目標企業所享用。併購方在對目標企業整體資產購進後,商標權即歸併購後企業所擁有。併購方企業可以根據商標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地位、市場評估價值以及該商標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等因素決定取捨。
- 4.專有技術整合
專有技術也叫技術秘密,它是企業沒有申請專利的先進或特有的工藝技術、設計方案和主要技術參數等。因其具有巨大的價值,大多數併購方企業對這些具有無形資產性質的專有技術予以保留或發展,並根據需要決定是否將其作為保密資料。如果有些技術與企業的總體發展戰略無關,可到技術市場進行轉讓,有些已經過時的可予以淘汰。
- 5.土地使用權整合
在西方國家,企業所擁有的土地,一般都劃歸固定資產。在我國,由於企業只擁有土地使用權,現行財務制度將其劃歸為無形資產的範疇,它表明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使用土地的法定權利。許多企業兼併重組的發生,都是併購方看中了目標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併購後對目標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應在充分考慮企業的發展戰略對土地需要量、土地所處位置和土地增值潛力等因素的前提下,來決定土地的保留、租借或轉讓。如果兼併重組後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占用目標企業的全部場地,則土地使用權應全部保留;如果只需要占用部分場地,就應該保留一部分,轉讓一部分;如果由於目標企業的搬遷,土地使用權不再具有利用價值,則可考慮予以轉讓。這裡需要提醒的是,對土地使用權的整合與處置必須格外關註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增值潛力。由於土地資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使得土地資源在長時間內一定表現為稀缺資源,從長期看,自然會導致土地價值的增值。作為一般規律,土地價值與經濟增長呈正相關關係,我國改革開放的實踐,充分證明瞭這個道理。因此,即使是目標企業的閑置土地,如果有能力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將是企業資本增值的一種重要實現方式。
- 6.商譽整合
商譽是企業總價值與單項有形資產及可辨認無形資產價值之間的差額,是企業獲取超額利潤的重要能力,但按會計準則規定會計報表不作反映。從它的形成來源看,商譽可以分為固有商譽和外購商譽。
(1)固有商譽(也叫自創商譽)是指企業的市場價值高於其所擁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的部分。也可以這樣理解,是企業的結構、綜合素質與能力共同作用形成的,使企業獲取超過社會、行業平均收益水平的超額乃至壟斷經營收益的一種特殊能力,是企業的一種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
(2)企業兼併重組中形成的是外購商譽,是指當兼併重組發生時,併購方企業所支付的併購成本大於目標企業可辨認有形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所導致的,它是通過資產整合形成的,併購後商譽應予以攤銷。
需整合的無形資產分類[2]
無形資產分類 | 具體內容 |
經營性無形資產 | 對高素質勞動力擁有的特權(如雇佣關係)、非競爭協議等特許經營權、持續經營管理系統 |
生產性無形資產 | 專利、技術秘密、生產標準、版權、軟體及對公司有利的合約 |
市場性無形資產 | 經營理念 銷售渠道、客戶及客戶關係 定價策略、廣告與促銷方案 商標、服務標誌及企業名稱 公眾形象與公共關係 |
無形資產是併購後較易忽視的資產,雖然他們不具有實物形態,但作為企業資產的一部分對企業有很大的價值。所以企業併購後應重視對無形資產的利用與整合。企業在整合的過程中,要對上述無形資產做全面的分析和系統的整合,以避免企業出現價值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