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用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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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用固定資產是指本企業多餘或不適用,需要調配處理的固定資產。
未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資產的折舊與減值分析
《企業會計制度》第35條規定,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則規定: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①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②按照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從中可以看出,關於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是否計提折舊,兩規定相矛盾,使會計人員難以適從。
要解決此問題,可以從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與計提減值準備的作用分析入手。固定資產的減值是指固定資產發生損壞、技術陳舊或其他經濟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麵價值。計提減值準備是對固定資產歷史成本的修正,使賬麵價值能更客觀、真實地反映其當前的市場價值。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固定資產的價值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而逐步轉移到生產的產品成本中,或構成了企業的費用,是對固定資產由於磨損和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構成企業費用的那一部分價值的補償。減值準備的計提是為了反映固定資產的可變現價值,而折舊則是為了補償固定資產的損耗。
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在企業持有期間沒有參與生產經營,沒有發生物理損耗,但會發生功能損耗。功能損耗表現為技術進步引起的設備陳舊。《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規定:企業應當於期末對固定資產進行檢查,如發現存在下列情況,應當計算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以確定資產是否已經發生減值:
①固定資產市價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於因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並且預計在近期內不可能恢復;
②企業所處經營環境,如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或者產品營銷市場在當期發生或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並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
③同期市場利率等大幅度提高,進而很可能影響企業計算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的折現率,並導致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
④固定資產陳舊過時或發生實體損壞等;
⑤固定資產預計使用方式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如企業計劃終止或重組該資產所屬的經營業務、提前處置資產等情形,從而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
⑥其他有可能表明資產已發生減值的情況。如果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麵價值,企業應當按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麵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並計入當期損益。
經過分析比較可知,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的功能損耗更符合關於減值的規定。所以,對於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的核算應為:不計提折舊;定期計提減值準備;設備保養維持費用根據固定資產原領用部門分別計入製造費用或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