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現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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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現價值是指將舊設備在市場變賣所能獲得的現金數額。
從理論上看,舊設備的投資成本是企業為獲取舊設備而付出的代價。可變現價值是指將舊設備在市場變賣所能獲得的現金數額。可變現價值應當視為繼續使用舊設備所放棄的收益,即繼續使用舊設備的機會成本。所以,舊設備的可變現價值屬於決策相關成本。其對決策的影響是:繼續使用舊設備為企業創造的收益現值不應低於舊設備的可變現價值。可見,可變現價值不是繼續使用舊設備的投資成本,只是繼續使用舊設備所放棄的收益,放棄的收益也不是現實的成本支出。
從實際操作角度看,只要沒有發生實際的清理行為,就不能確認清理損益,也無從確認清理損益。在繼續使用舊設備的方案中,可變現價值不是舊設備真實的清理收益,企業會計核算系統既無法根據設備的可變現價值調整設備賬面成本(《企業會計制度》也只是允許通過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來調整固定資產賬麵價值對實際價值的偏離),又不可能根據可變現價值確認設備的清理損益,稅務部門也不允許將這種虛無的清理損益抵減或增加所得稅。所以,稅收清理損益影響現金流量也是不存在的。
一是利用資產評估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
二是隨著《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頒佈實施,對於歷史成本原則進行調整。
通過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引入可變現價值的概念,對於正確適用新會計制度的破產企業可以利用其賬麵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但在現實會計實務中,清算組成立時並沒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面的資產評估,也就沒有評估值可以利用。由於新會計制度頒佈較晚且沒有全面強制實施,許多企業尚未採用新會計制度。因此,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首先應當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要求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對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進行調整,然後可以利用資產賬麵價值確定資產的可變現價值,以適應破產清算環境下資產計價原則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