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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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是指圍繞商標發生的法律爭議。中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商標異議,二是商標爭議,三是商標侵權。
一、商標註冊糾紛及解決方式
有《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者或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商標侵權糾紛及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9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解決商標侵權糾紛,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途徑,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司法途徑。
1、行政解決方式
(1)商標侵權案件的行政管轄,既可以是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是侵權行
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禮商標侵權案件後,通過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並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包括:一、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二收邀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三、消除現在商標上的侵權商標;四、收邀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五、責令並監督銷毀物品;六、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發罰款,並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3)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
有關當事人;二、檢查與侵犯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閱;三、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四、查閱、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選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有其獨具優勢:受理案件的人員業務熟悉,處理程式簡便,結案較快,因而省時省力。但其明顯的不足之處是行政處理決定無終局效力,當事人如對工商行政機關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訴訟解決方式
(1)管轄。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被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侵權行為地或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由於商標侵權案件較為複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一般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採用民事製裁的方式。基於被侵權人行使的禁止請求權、損失賠償請求權、歸還不當利益請求權、恢覆信譽請求權,人民法院可單獨採用或合併採用以下辦法: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銷毀構成侵權行為的物品,拆除侵權行為所用的設備,收邀直接專門用於侵權行為的工具、模板等;二、消除影響,恢復被侵權人的信譽,如責令被侵權人在報刊雜誌上登載道歉聲明等,以恢復被侵權人的商業信譽;三、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辦法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另外,被侵權人因調查、取證、聘請訴訟代理人或非訴訟代理人所花的費用,侵權人也應予以賠償;四、除上述主要辦法外,人民法院還可以採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等措施。
(3)標侵權案件的訴訟解決適用民事訴訟程式。
起訴。商標被侵權人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才能發動訴訟。商標被侵權人起訴必須註意:
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壯,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商標侵權人,有具體的起訴請求,如要求制止侵權行為,並請求一定數額的賠償,有事實和理由,即起訴時應附送註冊商標有關證明文件以及證明侵權人存在侵權行為的證據材料等;起訴要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理,併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選擇最有利於已方的法院起訴;起訴要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時效期提出,即自商標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標專有權被他人侵犯之日起2年之內提出起訴。另外,商標侵犯案件較為複雜,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訴訟。選擇商標代理機構的人員或精通商標法的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於有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
審理。人民法院對於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應當立案受理,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必須依法定程式進行。人民法院通過對商標侵權案件的審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併在此基礎上,針對雙方爭執的焦點,即是否構成侵權和應否予以賠償及決定賠償額等作出判決。
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商標侵權訴訟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依法正確地採取保全措施對維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因此,財產保全在商標侵權訴訟中經常被使用的。財產保全是指為了及時、有效地保護厲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作出判決前,根據厲害關係人、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採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者轉移的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包括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法定情形。
訴訟財產保全適用的條件為:一、案件已經由法院受理,但尚未作出判決;二、本案件具體有給付的內容,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它原因,有可能使將來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例如侵權人擅自轉、穩匿、銷毀、出賣有關物品等;三、申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財產產保全裁定的,當事人無需提供擔保)。
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為:一、處於起訴前期間,存在緊急情況,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二、必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作出保全裁定;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四、申請人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必須起訴,否則法院將依法解除訴前財產保全。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一定的範圍限制。請求的範圍須是與本案有關財務或申請人要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有直接聯繫的財產,而不能涉及被申請人的人身權或被申請人以外的人的財產及人身權。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申請保全的範圍包括侵權人的資金,製造、儲存、運輸侵權產品的產所、機器設備、工具以及侵權產品本身等財物。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式。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了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負責賠償。
執行。執行是訴訟程式的最後階段,也是判決勝訴的當事人權益得以實現的重要途徑。根據商標法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的決定,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欺瞞又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發現處理無決定確有錯誤的,經院長批准,不予執行並通知行政機關;如無錯誤,即強制執行,由當事人交付罰款。如當事人不自動交付罰款,人民法院可發出通知書,從銀行強行劃撥,或採取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手段。對於商標侵權的賠償費也可以強制執行。
商標糾紛解決程式的優化[1]
一、現行商標糾紛解決程式存在的弊病
商標異議是商標初審公告後,由不特定主體啟動的要求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程式。由於人人皆可提起商標異議,實踐中出現了職業商標異議人。這些人專事商標異議,要挾那些急需註冊商標的企業,以此獲取不正當利益。這種做法無異於攔路搶劫,不但損害企業利益,而且損害法律權威與尊嚴,使商標法異化為某些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職業商標異議人的出現,其深層原因在於商標異議解決程式的冗長低效。按照現行規則,異議程式啟動後,先由商標局作出裁決,對該裁決不服的,可以訴至商標評審委員會啟動商標評審程式;經過評審程式,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決,不服該裁決的,還可以啟動行政訴訟程式,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起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按照現行規定,針對商標異議裁決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在中國的行政訴訟中,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只能判決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決定。在因商標異議引起的行政訴訟中,如果法院作出了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的終審判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判決重新作出決定之後,不服該決定的,仍然可以提起訴訟。這樣一來,就形成了迴圈訴訟,無法得到終極裁決。只要異議人“較真”、“執著”,商標註冊人似乎只能對“註冊商標”望洋興嘆了。可以說,冗長低效的商標異議程式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商標法》修訂時,必須考慮建立快捷高效的權利救濟程式,以便有效地阻止惡意人的不誠信行為。
商標爭議程式是中國《商標法》第41條規定的法律程式。現行的規則是,所有涉及商標確權的案件都要經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處理。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的案件有: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決定的案件;不服商標局撤銷商標註冊決定的案件;因對爭議商標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就商標權屬和正當性引發爭議的案件;與爭議商標無利害關係的人幫助商標局糾正審查錯誤引發的案件。
有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底,商標評審案件的積壓量均已超過5萬件;商標評審案件中,單方當事人的案件(商標駁回覆審案件等)從受理到審結約為3年,而雙方當事人的案件(商標異議覆審案件等)從受理到審結長達6—7年。可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擔了自己不能完成的任務,如同異議程式,商標評審程式也已成為冗長低效的程式。另外,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後,不服該裁定的當事人,還可以啟動行政訴訟程式,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起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由北京市高級法院作出判決。如同商標異議程式,商標爭議程式也會形成迴圈訴訟。
二、優化現行商標糾紛解決程式的有益實踐
針對現行商標異議和商標爭議程式存在的弊病,主管機構並非無所作為,而是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首先,建立商標審查綠色通道,快速審查某些被異議的商標。這種措施,可以由商標局在發現惡意異議行為時主動採取,也可以應註冊人的請求而採取。應當說,這種快速審查機制能對遏制惡意異議行為起到一些積極作用,但由於整個異議程式的冗長低效,其效果並不顯著。
其次,由法院在判決中直接確定商標權的效力,打破迴圈訴訟。應當說,這種做法對破解迴圈訴訟,提高爭議程式的效率,相當有效。但這種做法違反了行政訴訟的一般原理,與行政訴訟法直接背離,明顯屬於違法操作。後來,這種做法的停止使用,也理所當然。
再次,擴充商標審查人員編製,為爭議程式的有效運行提供人力支持。為瞭解決案件積壓,工商總局在商標局之外設立了通達商標服務中心等輔助機構,幫助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案件。這種做法雖然可以緩解商標異議案件的初步審理壓力,但同樣無法解決後續程式問題,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現行商標糾紛解決程式存在的弊病。
三、優化商標糾紛解決程式的設想
針對商標異議程式存在的問題,一種優化方案是,將商標異議交給商標評審委員會直接受理,不再由商標局裁決。這樣就節省了一道程式,提高了效率。但是,這種方案並不能有效解決異議程式存在的問題。因為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樣無力及時處理這些異議。將商標異議從商標局移到商標評審委員會,只是縮減了程式,不能有效阻止職業異議人啟動惡意異議,無法制止商標異議程式被異化。徹底切斷職業異議人財路的方案應當是取消異議程式,將異議程式併入商標爭議程式,構建新的商標無效程式。
現行商標爭議程式非常繁雜,需要大加修正。筆者建議從三個方面對它加以改進。
一是給商標評審委員會減負。既然商標評審委員會無力及時有效地處理案件,即應縮減它的受案範圍。由商標評審委員會管轄不服商標局作出的商標註冊決定案件和商標無效案件即可。從而將商標權屬爭議案件從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受案範圍中剝離。
二是擴展法院的受案範圍。商標權屬和侵權案件,屬於普通的民事權利爭議,完全可以交給法院處理。這樣一來,因《商標法》第13條引發的涉及馳名商標侵權案件,因第15條引發的侵害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利益的案件,因第16條引發涉及地理標記的侵權案,因第31條發生的侵害在先權利或者不正當競爭案件,都可以由法院受理。考慮到基層法院的辦案能力,可以規定由中級以上法院管轄此類案件。
三是將商標評審程式設置為獨立的準司法程式,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直接啟動民事訴訟程式,不再套用行政訴訟程式。如此一來,便可由法院在判決中直接確定商標的效力,從而使迴圈訴訟得到徹底解決。
- ↑ 徐春成.商標糾紛解決程式的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