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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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Attachment of property in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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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訴訟財產保全[1]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的限制當事人處分,或者禁止當事人實施或不實施某一行為的臨時措施。
第一,該案件須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財產執行問題,因而也就沒有適用財產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方有適用財產保全的可能。
第二,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將來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這裡所說的“當事人一方的行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當事人出惡意而轉移、變賣、揮霍、隱匿、毀損由其占有的訴爭財產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該財產由於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爭議的標的物毀壞或無法保存,如長期存放有可能變質、腐爛的食品等。總之,只要存在使日後的生效判決難以或不能執行的可能,就可以適用財產保全程式。
第三,須由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主動啟動訴訟保全程式。訴訟保全程式主要依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啟動。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書[2]
訴訟財產保全與訴前財產保全的區別[3]
1.財產保全提起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發動訴訟財產保全的主體有二,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二是人民法院。
2.財產保全提起的時間有別。訴前財產保全發生在訴訟發生之前。訴訟財產保全,則是在訴訟發生之後。
3.財產保全的前提條件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前者的前提比後者的前提更緊急。
4.法律對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財產保全,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只有法院責令其提供擔保的時候,申請人才提供擔保。
5.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時限不同。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民法院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在48小時之外作出裁定。
6.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條件不同。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主動解除財產保全;對訴訟財產保全,則是以被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為條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被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則實施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