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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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Attachment of property in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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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1]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临时措施。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2]
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3]
1.财产保全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发动诉讼财产保全的主体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
2.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有别。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发生之前。诉讼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发生之后。
3.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前者的前提比后者的前提更紧急。
4.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只有法院责令其提供担保的时候,申请人才提供担保。
5.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不同。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在48小时之外作出裁定。
6.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不同。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对诉讼财产保全,则是以被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为条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则实施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