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守則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員工守則是指企業內部的員工在日常工作當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員工守則的制定原則[1]
員上守則作為企業內部約束員工行為的基本規則,在制定前,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第一、合法性。
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效力是以合法為前提的。凡是違法的內部規章制度一律無效。所以在制定員工守則時首先要對國家相關勞動法規、人事法規進行瞭解和學習,不要編製出違反國家法律、法令的無效的員工守則。比如規定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不能結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檢查、試用期間員工辭職不發工資、員工入職要交一筆保證金等等。這些規定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適合性。
要廣泛征求企業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因為員工守則是企業內部員工規範自己的言行的基本準則,以企業內部員工為主體編製出來的規則更具操作性,因此,必鬚髮動全體員工參與,通過民主程式來制定。如通過企業工會組織、職工代表大會或選派員工代表,參加內部規章制度制定。制定出來以後,還要向全體員工公示,並組織學習相貫徹實施。
第三、合理性。
在勞動法或其部門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制定其內部規章制度時要堅持公平、合理、科學的原則,既要考慮員工的利益,又要考慮單位的利益;既要考慮對員工勞動行為的規範和制約,又要考慮對員工勞動積極性的激勵。
員工守則的內容[1]
員工守則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員工的道德規範。比如維護公司信譽、嚴謹操守、愛護公物、不得泄露公司機密等行為規範。
2.員工的考勤制度。其中有工時制度、上下班的規定、打卡規定等等。
3.員工加班值班制度。什麼情況下加班、加班的報酬規定、值班的安排等等。
4.休假請假制度。包括平時和法定休假、年休假、婚假、產假和生理假、病假、喪假、工傷假、私事休假等等。
員工守則的重要性[2]
(一)實施《員工守則》,是行業特征的必然選擇。一支能打勝仗的隊伍,一定是軍紀嚴明最具戰鬥力的隊伍,軍隊是這樣,一個優秀的企業也是這樣,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軍法嚴明利於作戰,企業守則有助於發展。
(二)實施《員工守則》,是企業形成競爭優勢的根本要求。管理經驗表明,3-5個人可以用家庭式的管理方式,30-50人適用於制度管理的模式,尤其特大型企業,實施《員工守則》,才能用“不講任何藉口”的行為準則規範百萬人的日常行為模式,建設一支具有完美執行力的傑出工作團隊,提高員工隊伍的整體素質,提升凝聚力,激發創造力。
(三)實施《員工守則》,是增強企業軟實力的有效舉措。好的《員工守則》是締造長青企業的“軟”資源,實施《員工守則》,恰似一面鏡子又像是一把尺子,讓員工對照這面鏡子來審視自己的一言一行,努力做一名好員工。用這把尺子衡量自己是否在企業發展中貢獻了力量。
"員工守則"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忠於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註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九、待人接物態度要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業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 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7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問,但每日總工作時問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問,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門值宿。
第九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一一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一一本人結婚,可請婚假8天。
四、喪假一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眥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五、產假——女性從事人員分娩,可請產假8星期(假期中的周末例假均並人計算)。懷孕3個月至7個月而流產者,給假4星期,7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6星期,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假1星期。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征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之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問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H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准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其餘人員均由A屬核准,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准。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末批而術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 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7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十四條 第九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的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一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一個月的不請假獎金,每請假一天,即扣發該項獎金一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十五條 本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可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滿10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一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的範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期後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員工做錯怠忽職守可記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