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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侵權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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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醫療侵權損害責任

  醫療侵權損害責任就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基於醫療活動,從而行為上侵犯了患者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醫療侵權損害責任的特點

  醫療侵權損害責任主要特點均可以歸納為如下:

  第一,醫療侵權損害責任的主體,限於醫方,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可見,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且須為合法的醫療機構,其他主體不構成醫療侵權責任。也就是說主體只能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能稱為醫療損害責任的合法主體。而醫務人員,是指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自然人。包括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比如護士、藥劑人員等。非法行醫的醫生、護士以及非醫生、非護士,都不是醫療侵權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

  第二,醫療侵權損害責任是基於醫療活動發生的。從時間上劃分醫療侵權損害責任,則其可能發生在醫療行為實施之前,比如醫院拒絕接受未繳納醫療費用的緊急患者。又可能發生在醫療行為實施的過程之中,比如常規的醫療事故造成的醫療侵權損害。當然也可能在醫療行為實施的過程之後發生,比如私自泄露患者的隱私等。而從原因上劃分醫療侵權損害責任,則可能是基於醫療行為的實施導致,或許行為不當,或許疏忽大意,也可能是基於醫療器械藥品的不規範使用導致,還有可能是醫療機構的管理不當,甚至是由於醫療機構內部的後勤人員乃至行政人員未能盡到相應的責任從而引發的侵權行為

  第三,醫療侵權損害責任的客體為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叉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患者容易被醫方侵犯的人身權包括: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而對患者財產權的侵犯主要涉及到的就是醫方對患者的過度醫療而產生的費用。醫方對患者財產權的侵犯可能與侵犯人身權同時發生,也可能獨立存在。財產權的侵權可以存在於醫療行為發生的任何階段。

我國醫療侵權損害責任存在的問題

  1、醫療事故侵權與非醫療事故侵權的劃分在司法實踐中,醫療糾紛大多數是由醫療事故而引起的侵權糾紛,但是也有很多是由非醫療事故引起的一般侵權糾紛,所以需要對醫療事故侵權和非醫療事故侵權進行詳細的劃分。我國對於非醫療事故侵權的重視程度不夠,沒有意識到非醫療侵權事故越來越多的充斥於醫療糾紛之中。醫療事故侵權和非醫療事故侵權需要承擔的責任的後果不一樣,需要詳細的劃分區別醫療事故侵權與非醫療事故侵權。

  (1)醫療事故侵權。醫療事故侵權指的是醫方在醫療活動中,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的侵權。醫療事故侵權分為醫療技術事故和醫療責任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2)非醫療事故侵權。非醫療事故侵權同樣發生在醫院里,是醫方實施的行為對患者或是患者家屬造成了實質性的侵權損害結果。雖然不是醫療事故,但仍然需要對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也不能按照醫療事故的標準處理。

  2、醫方對患者的過度醫療

  面對醫方,患者始終是處於弱勢的地位。即使患者的法律意識很強,也不能清楚的分辨醫方的醫療行為是否適當。比如現在醫院常常發生的對患者誘騙檢查、開處較貴的藥物、誇大病情、無病而治以及強制檢查等。無形中增加了患者的經濟支出。因為醫方在患者眼裡屬於專業人士,礙於對醫療行為技術性的無知,只能盲目的選擇相信醫方。但往往醫方辜負了患者的這種信任,侵犯了患者的權利。

  3、醫療事故鑒定過於行政化

  在司法實踐中,醫療事故的鑒定單位往往是有有關部門指派當地的鑒定機構進行,比如地方的“紅十字會”等衛生行政單位。而這些鑒定機構以及醫療機構都同屬於當地衛生局的管轄。官化現象非常嚴重,容易受到行政干預,不利於鑒定工作的公正性。所以,對於醫療事故的鑒定,實踐中存在著很大的漏洞。

參考文獻

  • 譚盼,貴立義.關於醫療侵權損害責任的幾點思考[D].中國電子商務.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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