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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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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侵权损害责任

  医疗侵权损害责任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基于医疗活动,从而行为上侵犯了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特点

  医疗侵权损害责任主要特点均可以归纳为如下:

  第一,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主体,限于医方,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主体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合法主体。而医务人员,是指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自然人。包括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比如护士、药剂人员等。非法行医的医生、护士以及非医生、非护士,都不是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二,医疗侵权损害责任是基于医疗活动发生的。从时间上划分医疗侵权损害责任,则其可能发生在医疗行为实施之前,比如医院拒绝接受未缴纳医疗费用的紧急患者。又可能发生在医疗行为实施的过程之中,比如常规的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侵权损害。当然也可能在医疗行为实施的过程之后发生,比如私自泄露患者的隐私等。而从原因上划分医疗侵权损害责任,则可能是基于医疗行为的实施导致,或许行为不当,或许疏忽大意,也可能是基于医疗器械药品的不规范使用导致,还有可能是医疗机构的管理不当,甚至是由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后勤人员乃至行政人员未能尽到相应的责任从而引发的侵权行为

  第三,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叉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患者容易被医方侵犯的人身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而对患者财产权的侵犯主要涉及到的就是医方对患者的过度医疗而产生的费用。医方对患者财产权的侵犯可能与侵犯人身权同时发生,也可能独立存在。财产权的侵权可以存在于医疗行为发生的任何阶段。

我国医疗侵权损害责任存在的问题

  1、医疗事故侵权与非医疗事故侵权的划分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大多数是由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但是也有很多是由非医疗事故引起的一般侵权纠纷,所以需要对医疗事故侵权和非医疗事故侵权进行详细的划分。我国对于非医疗事故侵权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意识到非医疗侵权事故越来越多的充斥于医疗纠纷之中。医疗事故侵权和非医疗事故侵权需要承担的责任的后果不一样,需要详细的划分区别医疗事故侵权与非医疗事故侵权。

  (1)医疗事故侵权。医疗事故侵权指的是医方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的侵权。医疗事故侵权分为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2)非医疗事故侵权。非医疗事故侵权同样发生在医院里,是医方实施的行为对患者或是患者家属造成了实质性的侵权损害结果。虽然不是医疗事故,但仍然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也不能按照医疗事故的标准处理。

  2、医方对患者的过度医疗

  面对医方,患者始终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即使患者的法律意识很强,也不能清楚的分辨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适当。比如现在医院常常发生的对患者诱骗检查、开处较贵的药物、夸大病情、无病而治以及强制检查等。无形中增加了患者的经济支出。因为医方在患者眼里属于专业人士,碍于对医疗行为技术性的无知,只能盲目的选择相信医方。但往往医方辜负了患者的这种信任,侵犯了患者的权利。

  3、医疗事故鉴定过于行政化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的鉴定单位往往是有有关部门指派当地的鉴定机构进行,比如地方的“红十字会”等卫生行政单位。而这些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同属于当地卫生局的管辖。官化现象非常严重,容易受到行政干预,不利于鉴定工作的公正性。所以,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参考文献

  • 谭盼,贵立义.关于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D].中国电子商务.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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