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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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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Medical Accident)

目录

什么是医疗事故[1]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

  1.主体是具备责任能力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如果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人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事故。

  2.行为的违法性

  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行为必须具有违法、违规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不同病种尽快制订相应的治疗护理规范及常规,以便于实践操作。

  3.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医疗事故所侵害的是患者的人身权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因此,只有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才能产生医疗事故。

  4.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也就是说,医疗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在医疗事故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与医疗过失的认定一样,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5.主观上有诊疗护理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过失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应当预见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并致使危害发生;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患者导致危害,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危害发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①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行为;②未尽到必要说明义务;③违反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事故的分类[2]

  医疗事故的分类是风险管理的一个主要环节。其大致可分为3类:

  ①按性质分类:例如制度/政策/程序、医疗物品故障/ 损坏、不遵从指引、人为因素、意外、临床治疗/ 并发症、专业水平/ 技巧、沟通或疾病自然发展/诊断困难等。

  ②按风险程度分类:引致病人死亡或严重伤残。例如自杀、住院婴儿失踪等。此等事故需作根本成因分析(root causeanalysis)、彻底调查及跟进。

  ③按功能分类:例如病人安全事故、物品/环境安全事故、与输血有关事故、药物事故或临床事故等。

医疗事故的处理现状[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将行政处理与司法程序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四章的规定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社会监督,使医疗机构增强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距今已经接近6年了。《条例》针对在新形势下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的要求,明确地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将行政处理与司法程序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及时、妥善地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惠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社会监督,增强了医疗机构的责任感,使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但在实际处理医疗事故的工作中, 《条例》仍然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的地方。

  比如,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死亡的患者,从时限,保存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对当事方申请及不服结论第二十二条的情况作了规定;第五章第四十条对赔偿方面作了有关规定,等等。

  总体来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较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一步地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条例》的实施对于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医疗事故引发的原因[4]

  1.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欠缺,是造成医疗事故的重要原因

  医务人员不按医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医疗活动;不按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规范所规定的方式、步骤、要求开展或实施各种技术操作;不能忠实地履行应尽的各种职责义务是其突出表现。如病史采集不详而漏诊糖尿病,使用葡萄糖制剂,导致病情恶化;体检不细,特别是外伤患者遗漏伤情,贻误最佳治疗时机;病历书写敷衍了事,应该记录的事项不记录,检验报告单丢失、医学影像学资料保管责任不明确,出现医疗纠纷时拿不出有利的证据;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特殊检查、治疗不告知、不让患方签字;对死亡原因有疑点不积极争取进行尸体解剖,出现医疗纠纷时空口无凭,举证不能导致败诉。

  2.医务人员的诊疗处置措施不当是引发医疗事故的常见原因

  漏诊漏治、误诊误治、用药不当、错误操作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结果最为常见,表现为3个特点:

  ①引发纠纷和事故的往往不是疑难问题,而是一些显而易见的常规性问题;

  ②高发时段多在周末、节假日及上下班时间,尤其是夜间会诊不及时的情况下多发;

  ③低年资医务人员群体因经验不足、考虑不周容易发生。妇产、骨外、普外科是高发科室。骨科最常见的是内固定物固定位置不当,导致骨折延期或畸型愈合或固定物折断;产科中最常见的是由于产式选择不当引发的医疗事故。如未正确选择剖宫产导致胎儿窘迫、缺氧已成为脑瘫患者纠纷的主要焦点。

  3.医德不高、责任心不强和管理不到位是引发医疗事故的根本原因

  医疗行为本身的高风险性、复杂性决定了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并不意味医疗事故不可规避。医德问题始终是做医生的首要问题,责任心归结起来也是医德问题。医德不高,责任心自然难强;管理松懈,各项规章制度自然难以真正落实。医德和医术是相辅相成的,医德不高的人很难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和素养,成为一名称职的医生,这样的医生往往是医疗事故的“多发户”。

医疗事故的防范对策[4]

  1.抓住医院管理的2条主线

  医院管理的核心是保证各种运行机制和各项医疗制度的运行和落实。防范医疗事故,首要问题是管理要到位。

  (1)各项医疗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是医院管理的主线: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各种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等等,关键在于落实。这些制度是人类经过多年临床实践对医学科学规律的总结,要通过管理和教育,使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医意识,把各项医疗制度和规定渗透到医疗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逐步养成遵循最基本的法律程序和实体意识行医的习惯。

  (2)实施医疗资格的监管是医院管理的主线:即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定,从临床资格准入和医疗技术准入两个方面加强监管和把关:一是人员没有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的,不能独立从事医疗护理工作;二是严格执行技术准入制度,根据卫生部已经出台并在逐步完善的相应技术准入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相应级别开展适宜的技术,不能一味地追求高、精、尖。

  2.落实医务人员应尽的5个方面的职责义务

  (1)接受患者诊治和正确诊断、治疗、护理的职责义务:这也是医务人员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职责和义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拒绝和推诿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及时转诊。医生对患者要进行检查,对病情要做出正确的分析和诊断,并提供做出诊断、鉴别诊断的依据,注意不遗漏诊断,治疗方案要合理并有依据。护理要依据护理级别进行,注意护理记录的客观真实,与病程记录不矛盾。

  (2)观察病情、记录病情变化、及时会诊和疑难病例讨论的职责义务:通过查房对病情变化进行观察,倾听患者的病情陈述,发现症状和体征变化,分析和记录病情,做出有针对性的医疗。对把握不准的病情,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必要时请会诊、进行疑难病例讨论,积极采取医疗措施。

  (3)正确书写和保护患者病历的职责义务:这是防范医疗事故的重中之重,因为病历的法律和社会属性愈加突出和重要。在诉讼中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病历。书写病历注意避免:随意修改与涂改病历、病历页码不符、病程记录中对关键内容未记载、记载不清或不全,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不应自相矛盾,特别是手术记录应尽量记录详尽。门诊病历书写是普遍存在的软肋,常使医患双方纠缠不清,应当注意。各种影像资料最好院方备份。

  (4)对医疗方法、特殊和辅助检查、使用药物解释说明的职责义务:医生对患者个体的治疗、检查、用药都应该是有针对性的,应当向患者做出说明,如特殊检查、特殊材料、特殊药物可能引起并发症、毒副作用、不良反应以及价格等。

  (5)尊重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 的职责义务:医疗知情同意权受法律保护。应当尊重患者在充分告知、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的自我选择和决策。由谁来告知、向谁告知、告知的方式都应当明确。手术的告知是重点,手术知情同意书是手术得以合法进行和医师得以豁免责任的法律依据。但它绝对不是简单的授权书。医师对手术风险应当预见,并做好预案,一旦发生能够及时处理。所以,手术知情同意书并非患者签了字医师就没有责任了。此外,不得任意终止治疗;提供合格的医疗设备及医疗器材;保护患者隐私权等也是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参考文献

  1. 1.0 1.1 汪标.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J].疾病控制杂志,2004(6)
  2. 黄成辉.风险管理及医疗事故的处理[J].中国护理管理,2007(12)
  3. 冯震,范哲.我国医疗事故的处理现状及建议[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5)
  4. 4.0 4.1 焉永权.引发医疗事故的三大原因及其对策[J].吉林医学,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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