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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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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其他資產損失

  其他資產損失是指除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投資轉讓或清算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之外的損失,主要是指或有負債成為事實後,無法追回的債權部分所形成的損失,主要包括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行為造成的損失。

其他資產損失的內容

  對外擔保損失是由於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從而使擔保人承擔了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而給擔保人帶來的損失。此類損失可比照壞賬損失的認定要求,進行損失認定。

  抵押損失是由於企業沒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而形成的損失。此類損失可依據拍賣或變賣證明,將抵押資產賬麵價值與拍賣或變賣價值的差額部分,認定為損失。

  委托貸款損失是企業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由於貸款單位不能按期償還而給企業造成的損失。此類損失可比照投資損失的認定要求,進行損失認定。

其他資產損失的審核

  (一)資產評估損失的審核

  1.確認評估資產的存在,審核申請資產評估損失稅前扣除是否符合規定條件。

  (1)獲取資產評估報告和附件,並與總賬數和明細賬記錄的資產評估損失額核對是否相符。

  (2)審核各項資產評估確認的損失是否符合稅收法規和有關規定。

  2.取得充分必要的證據。確認資產評估損失應取得下列證據:

  (1)國家統一組織清產核資的文件(不包括國有資產日常管理中經常化、制度化資產清查);

  (2)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資料;

  (3)政府部門資產評估確認文書;

  (4)應稅改組業務已納稅證明資料;

  (5)免稅改組業務涉及資產評估增值或損失已納稅調整證明資料。

  3.確認資產評估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企業確已形成的資產評估損失稅前扣除的具體金額。

  (二)搬遷、徵用資產損失的審核

  1.確認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資產的存在,審核申請該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1)獲取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的資產明細表,覆核加計正確,並與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是否相符。

  (2)審核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的資產損失是否有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

  (3)審核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的資產損失是否屬於政府行為。

  2.取得充分必要的證據。確認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取得下列證據:

  (1)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據;

  (2)專業技術部門或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

  (3)企業資產賬麵價值的確定依據。

  3.確認搬遷、徵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企業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確已形成的財產損失,並扣除政府拆遷補償等收入後的餘額,確認該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具體金額。

  (三)擔保資產損失的審核

  1.確認擔保資產存在併為申報企業所有。獲取擔保損失明細表,覆核加計正確,並與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是否相符。

  2.取得充分必要的證據。確認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發生財產損失,應取得下列證據:

  (1)法院的破產公告或破產判決書及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等的行政決定文件、工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執業證照的證明、公安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失蹤證明;

  (2)逾期三年以上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3)企業依法催收磋商記錄;

  (4)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

  3.確認擔保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發生的財產損失,並扣除可收回金額後的餘額,確認擔保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具體金額。

  (四)抵押資產損失的審核

  1.確認抵押資產為申報企業所有。

  2.取得企業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的相關資料。

  3.取得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的證明材料。

  4.確認抵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依據抵押資產賬面凈值扣除變賣收入後的餘額,確認抵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具體金額。

  (五)出售住房損失的審核

  1.確認資產的存在,併為申報企業所有。

  (1)獲取企業出售房改住房明細表(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權和全部或部分產權);

  (2)覆核加計正確,並與總賬、明細賬核對是否相符。

  2.取得充分必要的證據。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機構批准的實行房改的批覆文件或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機構批覆,對該企業實行房改的批覆方案;

  (2)購置住房的發票(企業自建的住房,提供竣工決算和建造支出的發票或有關憑證)和住房計提折舊的情況及賬面凈值餘額;

  (3)出售住房的價格及每套住房的出售價格的憑證;

  (4)獲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維修基金的情況及清理費用支出憑證;

  (5)住房周轉金建立及取消的情況說明,取消住房周轉金的會計憑證。

  3.審核企業出售的住房是否按市(州、地區)政府規定的房改價格收取房款,是否存在實際售價低於市(州、地區)政府核定的房改價格的情形。

  4.審核企業對已按規定領取了一次性補發購房補貼的無房和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的老職工,以及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是否存在按低於成本價出售住房的情形。

  5.審核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住房的時間和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6.確認出售住房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企業按規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後出售住房的收入,扣除按規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維修基金以及住房賬面凈值和有關清理費用後的餘額,確認出售住房損失稅前扣除的具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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