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資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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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資金損失是指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和各類金融機構存款發生的有關損失。
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以及其他貨幣資金,從清產核資申報核銷的情況來看,貨幣資金損失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財務人員貪污舞弊,有的單位是出納員貪污公款,並製造假的銀行對帳單和銀行存款餘額表,因其不易被髮現,待敗露時由於貪污款項已被揮霍,所造成的損失無法彌補。
(2)有的單位為了獲得較高的利息收入,將大額款項作為定期存款存入信托投資公司,因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不善倒閉,因而給企業造成巨額損失。
(3)企業炒股而存入證券公司的保證金被證券公司非法挪用,而證券公司因炒股巨額虧空或證券公司有關人員攜款逃跑,造成了企業資金的損失,這些原因都是由於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因此加強貨幣資金管理就顯得迫在眉睫。
貨幣資金損失是指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和各類金融機構存款發生的有關損失。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將現金短缺數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數額,依據下列證據,確認為損失:
1、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2、現金保管人對於短款的說明及相關核准文件;
3、由於管理責任造成的,應當有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企業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機構已付、企業未付的款項,依據財產清查基準日的銀行對賬單及相應的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要逐筆查明銀行已付、企業未付款項的形成原因,確認與收款人的債權債務關係,核實情況分清責任。對不能收回款項,比照本規則壞賬損失的認定要求,進行損失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