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重組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普通重組是指在企業併購交易發生時,就要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重組。
在分立重組實務中,通常很少出現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非股權支付額的情形,因此一般均符合特殊重組的條件。除符合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分立業務適用一般重組政策時相對簡單,但需註意下列問題:
存續分立下,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對價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處理。對價包括股權支付額(分立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和其他非股權支付額(現金、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該分配額不超過被分立企業留存收益份額的部分,屬於股息性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股息所得的部分,視同投資成本的回收,相應沖減舊股(存續企業)的計稅基礎。新股的計稅基礎按照分立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確定。
新設分立下,被分立企業需計算清算所得,被分立企業的股東視同轉讓舊股(解散企業),購買新股(分立企業)處理。取得的全部對價(分立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非股權支付額的公允價值)扣除被分立企業留存收益份額和投資計稅基礎後的差額,確認股息所得或損失。如果留存收益為負數,按零計算。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按照公允價值確定(分立企業資資產公允價值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