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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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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其他资产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是指除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之外的损失,主要是指或有负债成为事实后,无法追回的债权部分所形成的损失,主要包括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的内容

  对外担保损失是由于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从而使担保人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而给担保人带来的损失。此类损失可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抵押损失是由于企业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而形成的损失。此类损失可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将抵押资产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委托贷款损失是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由于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此类损失可比照投资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资产评估损失的审核

  1.确认评估资产的存在,审核申请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1)获取资产评估报告和附件,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记录的资产评估损失额核对是否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收法规和有关规定。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3.确认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确已形成的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二)搬迁、征用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资产的存在,审核申请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1)获取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审核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资产损失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3)审核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资产损失是否属于政府行为。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账面价值的确定依据。

  3.确认搬迁、征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确已形成的财产损失,并扣除政府拆迁补偿等收入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三)担保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担保资产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获取担保损失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发生财产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执业证照的证明、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2)逾期三年以上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3)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4)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

  3.确认担保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发生的财产损失,并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的余额,确认担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四)抵押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抵押资产为申报企业所有。

  2.取得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的相关资料。

  3.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证明材料。

  4.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依据抵押资产账面净值扣除变卖收入后的余额,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五)出售住房损失的审核

  1.确认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企业出售房改住房明细表(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

  (2)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是否相符。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实行房改的批复文件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复,对该企业实行房改的批复方案;

  (2)购置住房的发票(企业自建的住房,提供竣工决算和建造支出的发票或有关凭证)和住房计提折旧的情况及账面净值余额;

  (3)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每套住房的出售价格的凭证;

  (4)获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情况及清理费用支出凭证;

  (5)住房周转金建立及取消的情况说明,取消住房周转金的会计凭证。

  3.审核企业出售的住房是否按市(州、地区)政府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是否存在实际售价低于市(州、地区)政府核定的房改价格的情形。

  4.审核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是否存在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的情形。

  5.审核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住房的时间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确认出售住房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的收入,扣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余额,确认出售住房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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