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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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二)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三)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一)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二)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三)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四)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五)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1.确认评估资产的存在,审核申请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1)获取资产评估报告和附件,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记录的资产评估损失额核对是否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收法规和有关规定。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3.确认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确已形成的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