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財政收支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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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政收支審計作為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組成部分,通過與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的有機結合,對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一方面嚴肅了財經紀律,維護了中央政令統一和國民經濟正常的分配秩序,另一方面對促進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管好用好預算外資金,防範腐敗都發揮著日益顯著的作用。
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範圍[1]
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對預算外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的行為。預算外資金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機構,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屬於預算外資金。預算外資金審計的具體範圍包括:根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資金、附加收入)和憑藉政府職權籌集的資金等;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和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務院或財政部審批的項目和標準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譽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種基金(資金、附加收入);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從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管理費及其他資金;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資金和鄉統籌資金;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內容[1]
根據《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機關對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1.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2.本級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管理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3.本級各部門決算和下級政府決算。審計署對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的內容按照我國現行審計監督管理體系,審計機關對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是圍繞中央和地方兩個層次,以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包括財政決算審計)和部門財務收支審計為依托,按專業對口的原則,分別組織實施的。
審計署對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
1.對中央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主要是結合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對財政部以及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管理的財政性預算外資金和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對地方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主要是結合財政收支決算審計,對地方政府各部門管理的財政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