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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性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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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關係性合約

  關係性合約是指交易雙方通過建立一種長期的信任關係,通過協商解決交易中存在的問題。這種合約包含很強的人格化因素,是長期性的,因為可以預期雙方在長期的持續關係中可能會出現許多問題,而一旦出現問題都可以通過合作和其他補償性的方法來解決。在分銷許可證合資雇佣關係,或者婚姻關係中都可以發現關係性合約的作用。在上述這些關係中,雙方的交易關係是長期的,合約是不完全的,因而人們傾向於從長期的角度來考慮收益成本,建立一種合作信任的關係。

關係性合約與古典合約的聯繫

  如果對合約進行分類,我們就可以看到從古典合約到關係性合約的不同類型。古典合約處於一個極端,關係性合約處於另一個極端。前者將交易的所有問題都表達得清楚明白,交易嚴格按事先簽訂的合約執行;後者則沒有或不能把交易的所有問題都表達清楚,在交易的過程中出現問題隨時通過協商解決。因此,如果說古典合約要依靠法律來執行,那麼,關係性合約則是依靠內部工具或習俗來執行,是一種“自我履行”的合約。

  從實際情況看,雖然古典合約在某些情況下也存在,但大多數合約是關係性合約(當然關係的程度是不同的)。這是因為在有限理性機會主義資產專用性存在的現實世界中,簽訂和執行古典合約的成本極高,而通過關係性合約可以降低合約的簽訂和執行成本。

關係性合約的相關理論[1]

  關係性合約雖然不考慮所有的未來偶然性,但卻是一種長期性合約安排,在這種合約安排中,過去、現在和預期未來的個人之間的關係非常重要,因此,這種合約在某種程度上是隱性的、非正式的和非約束性的(Furubotn and Richter,2000,158頁)。在這種合約中,自我履行協議有著重要的作用。實際上大多數關係性合約都將交易寓於一種關係之中,或者說,交易反倒只是長期商業聯繫中的一個部分:“合約雙方對不確定的未來情況都希望保持靈活而有限的反應,從而限制了可證實條款的範圍和精確性,因而合約通常是不完全的且有目的性的。而且,不完全合約常常深深地嵌入在一個連續的關係中,各方並不是陌生人;他們大多數的互動發生在合約之外,不需要法院根據看得見的條款來執行,而是運用合作與威脅、交流與策略這樣的特殊平衡機制來進行。”(Hadfield,1990,927頁)

  例如,威廉姆森分析的勞資關係是這樣,起初,技術不熟練的工人被迫進行企業專用性人力資本的投資,過後,企業越來越依賴於擁有這種資本的工人,於是雙方因專用性投資而相互依賴,長期的雇佣關係有助於通過協商解決這二者之間的交易問題。

  關係性合約理論社會學有著明顯的關係。例如,感覺情感在合約安排分析中有著重要的意義,從這一角度看,它包括禮物給予、食物飲料的交換、愛的表示、拜訪等這類並非完全經濟意義上的投資活動。這些活動涉及相對少的物質成本投資,但社會資本和企業的品牌資本方面的支出可能非常巨大。

  關係性合約的概念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內容之一,它可以通過兩個方法來分析:一是通過微觀經濟學的最優化模型來分析,如不完全合約理論;二是通過關係性合約理論來分析。這裡我們先看第二種方法是如何分析的。

  由於關係性合約假定合約是不完全的,因而“合約外的問題”經常出現。一旦出現這種“合約外的問題”,交易雙方即按照約定俗成的常規來解決,因此關係性合約一般不需要法律保護。

  那麼,在關係性合約的條件下人們是如何預防機會主義行為的呢?一般認為非法律形式的製裁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機會主義行為,這種方式也就是威廉姆森(1985)所說的“私人裁決”方式。

  所謂“私人裁決”方式,它與集體裁決相對,主要包括自我執行的協議、針鋒相對策略、私人第三方執行合約、管制、“聯姻”等多種形式。

參考文獻

  1. 張衛東著,新制度經濟學,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12,第1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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